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烟台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和《烟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烟台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和《烟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烟台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和《烟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因行政区划调整,我区部分道路与烟台市其他区的道路重名,需重新命名。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区政府决定对部分道路进行更名。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因行政区划调整,我区部分道路与烟台市其他区的道路重名,需重新命名。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区政府决定对部分道路进行更名。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因行政区划调整,我区部分道路与烟台市其他区的道路重名,需重新命名。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区政府决定对部分道路进行更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为27.4平方公里,范围为:西起海港路,沿港南路、南关路、南环路、上海路、金创路、山东路、哈尔滨路、龙山河,北至海边所形成的区域。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为27.4平方公里,范围为:西起海港路,沿港南路、南关路、南环路、上海路、金创路、山东路、哈尔滨路、龙山河,北至海边所形成的区域。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为27.4平方公里,范围为:西起海港路,沿港南路、南关路、南环路、上海路、金创路、山东路、哈尔滨路、龙山河,北至海边所形成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