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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4K21257521/2022-0561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9-05
发布日期: 2022-09-05 有效性: 2025-12-31 有效
关键词: 确权 区 自然资源 统一 蓬莱 发文字号: 烟蓬政发〔2022〕12号
统一编号: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烟蓬政发〔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确保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字〔202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全力配合做好全区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资料收集、通告发布、地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参照上级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对本辖区内除国家、省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本辖区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海洋、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本辖区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重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三)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本辖区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对本辖区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五)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区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烟台市的工作部署,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4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2年8月底前)。根据烟台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蓬莱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2022年8月底前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对本辖区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2023年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市政府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水流、草原(草地)、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4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三、责任分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全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做好由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具体负责:1.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2.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成果;3.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4.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5.提供森林、湿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6.提供国有林场的审批范围及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换发情况;7.提供海岸线修测成果;8.会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政策研究等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区级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2.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3.提供排污许可等资料;4.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区水务局:牵头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资料。1.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2.提供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3.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4.提供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5.提供水流产权确权等资料;6.提供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7.提供取水许可等资料;8.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对水流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资料。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1.提供海域勘测成果;2.提供领海基点及领海外部界限;3.提供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果;4.提供海域海岛标准名录;5.提供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6.提供海域分等定级成果;7.提供海岛保护规划成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相关审批信息的互联共享工作。

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相关信息的互联共享工作。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配合推进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对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确保按时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任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建立检查巡查、质量核查等制度,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强化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类载体,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经验交流,提升队伍素质,全力培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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