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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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蓬莱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公安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区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协管干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组织全区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四)组织全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区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管理蓬莱区看守所、蓬莱区拘留所。

    (七)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区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收容教养案件的呈报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实施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保障标准,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区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承担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筹集、使用、管理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十五)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负责来我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按照规定权限对全区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八)领导和管理列入区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烟台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