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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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一)贯彻执行森林、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全区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监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三)负责全区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区林地管理,组织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区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林地征用、占用和草原(地)的开发利用。编制并监督管理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全区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草原(地)、湿地、沙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四)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地)方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草原(地)承包经营工作,配合做好林权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区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区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七)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森林、草原(地)火灾预防,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八)推动全区林业和草原(地)领域科技发展。拟订林业和草原(地)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区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林业和草原(地)的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地)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九)承担中央和省级、市级部门对区政府落实中央关于森林、草原(地)、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重点问题进行督办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森林和草原(地)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