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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40042658668/2024-00051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发文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02
发布日期: 2024-01-02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牛羊屠宰管理 发文字号: 烟蓬防指办〔2024〕1号
统一编号:

烟台市蓬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牛羊屠宰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烟蓬防指办〔2024〕1号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为切实规范全区牛羊屠宰工作,提高牛羊肉等畜产品质量安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了《关于规范牛羊屠宰管理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镇街指挥部广泛宣传,严格规范辖区内牛羊屠宰、经营有关活动。


烟台市蓬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牛羊屠宰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牛羊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我区牛羊肉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烟台市《转发省畜牧兽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全省牛羊禽屠宰加工监督管理推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牛、羊屠宰经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牛羊合法达标屠宰制度,从事牛羊集中屠宰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未取得三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自宰自食的除外),违法进行屠宰活动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

二、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严禁贩卖、运输、屠宰、加工和经营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牛羊。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具有牛羊屠宰资质的企业派驻官方兽医,依法实施屠宰检疫。屠宰企业按要求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施检疫标识(蓝色卡环)的牛羊肉品方可流通。

四、有宰杀需求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合法达标屠宰企业宰杀牛羊,目前烟台市合法达标的牛羊屠宰企业共5家,分别是:烟台市科润肉食有限公司(蓬莱区大柳行镇,屠宰牛、羊)、山东省莱州市食品有限公司(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屠宰牛、羊)、山东开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玲珑镇,屠宰牛)、莱州市石头养羊专业合作社(莱州市朱桥镇,屠宰羊)、栖霞市积业屠宰加工厂(栖霞市桃村镇,屠宰牛、驴),可就近选择,也可选择省内外任一合法屠宰场所。牛羊屠宰加工服务费(委托屠宰加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屠宰企业依据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

五、牛羊肉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凡是进入市场流通经营的牛羊肉及其制品,必须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简称“两证”)。牛羊产品经营及加工使用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并留存“两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农贸市场开办者及肉类冻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要加强查验,对没有“两证”或者“两证”不全的牛羊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或提供贮存服务。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包括现场宰杀、销售在内的牛羊屠宰活动(个人自宰自食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动物检疫、畜禽屠宰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在国家、省未出台新的牛羊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前,按本通告相关要求执行。

八、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未在合法达标屠宰场所屠宰或检验检疫证章不全的牛羊肉品。同时,鼓励社会各单位、个人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牛羊屠宰环节  5603521

市场流通环节  561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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