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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4K21257521K/2023-08409 主题分类: 民政_扶贫_减灾_其他,减灾救济
发文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13
发布日期: 2023-03-13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灾害 应急 预案 发文字号: 烟蓬政办发〔2023〕7号
统一编号: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蓬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蓬政办发〔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烟台市蓬莱区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烟台市蓬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蓬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区应对各类自然灾害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烟台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烟台市蓬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应急管理专家组

区应急局设立应急管理自然灾害类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及时掌握价格信息,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调设置人防应急疏散基地和地下应急避难场所,为灾区救助安置提供支撑。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保障,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

(4)市公安局蓬莱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7)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

(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各项建设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指导做好城乡危房、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

(9)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指导城市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对汛期城市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指导。

(10)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指导监督港口和水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

(11)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制定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处理、水毁修复;对汛期城市供水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指导。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3)区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1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15)区人民武装部:协调驻蓬部队帮助抢险救灾工作。

(16)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3  灾情信息管理

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灾情信息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3.1  信息报告

3.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管辖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辖区内3人以上(含本级,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3.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

3.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3.1.4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  信息发布

3.2.1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2.2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或区应急局应在报请区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4.1  Ⅲ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本区辖区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05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或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启动Ⅲ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2)区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或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协调区发展改革局视情为灾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灾情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局。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本区辖区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或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政府决定由减灾委启动Ⅱ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政府要求与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或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6)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Ⅰ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本区辖区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3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

(4)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5%以上,或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照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或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害救助指导、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做到灾情信息共享。

(4)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或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驻蓬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区发展改革局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频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供水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区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7)区应急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情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镇(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镇(街道)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镇(街道),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4.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  受灾镇(街道)负责调查本辖区内的灾民生活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灾民生产生活救助工作。

5.1.2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灾情;制定救助方案并在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会同区发展改革局调拨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3  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区应急局、财政局。

5.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各镇(街道)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镇(街道)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5.2.2  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区应急局。

5.2.3  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财政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和财政局;待资金拨付后,区应急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住房、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救灾捐赠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区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区发展改革局保证粮食供应。

5.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5.3.1  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上报区应急局;10日内,区应急局将全区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5.3.2  倒损房屋重建由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需要市级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5.3.3  区应急局视情组织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参与的评估小组,根据各镇(街道)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5.3.4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区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5.3.5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5.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5.3.7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灾害造成损失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5.3.8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6.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6.2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单位)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人民武装部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6.6  设备和设施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供(排)水、用电、用油、通信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各级政府应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6.7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6.8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6.9  科技保障

依托上级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单位)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区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摸清全区风险隐患点,切实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6.10  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7.2  教育培训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7.3  奖励惩处

区应急局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烟台市蓬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烟台市蓬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蓬安办〔2021〕22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蓬莱区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海洋灾害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烟台市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烟台市蓬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管辖区域内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务实、快速高效。

1.5  海洋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指挥部组成

发生海洋灾害后,区政府成立区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一般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应急局局长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局长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灾害发生地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同志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蓬莱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水文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民武装部、烟台蓬莱海事处、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有关镇(街道)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救援。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海洋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意见;汇总、分析海洋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灾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区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上级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驻蓬部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海洋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技术保障组: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烟台蓬莱海事处、区气象局、区水文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监测、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海洋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海洋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灾区镇(街道)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救治伤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水质,组织指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蓬莱分局牵头,灾区镇(街道)派出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供电公司及灾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和灾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3)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保障应急指挥和相关重点用户的通信畅通;指导督促全区工业行业做好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协调本地相关企业紧急生产工业应急物资,协助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配合做好工业行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协调灾后工业行业恢复生产。

(5)市公安局蓬莱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物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及其他干扰妨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处置因应对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畅通;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受灾群众撤离和转移。

(6)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海洋灾害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指导协调因海洋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因海洋灾害引发的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

(9)区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协调沿海镇(街道)市政公用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海洋灾害防御与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涝抢险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保障好海洋灾害影响期间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海洋灾害损失统计工作;督促管辖范围内各站做好海洋灾害期间铁路设施安全工作;负责协调优先安排海洋防灾减灾抢险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海洋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11)区水务局:指导灾区被破坏的市政供水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承担水情监测,指导受海洋灾害损坏损毁的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修复;为水利工程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海洋灾害期间,加强与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沟通协调,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2)区水文局:负责水雨情监测和洪水监测预报工作。

(13)区农业农村局:指导海洋灾害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14)区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15)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海洋灾害警报,承担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上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沿海渔业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

(16)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区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风暴潮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宣传抢险救灾、抗灾自救知识;负责指导沿海A级旅游景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18)区应急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执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承担地震的震情分析会商,提供地震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人民武装部、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海洋灾害相关的震情。

(19)区市场监管局:海洋灾害期间,指导各镇(街道)加强市场管理,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所属民兵并协调驻蓬部队参加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1)烟台蓬莱海事处:负责海洋灾害期间的海上交通管制工作,承担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22)区气象局:组织及时提供海洋灾害期间的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海洋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并参与海洋灾害会商。

(23)区供电公司:负责辖区内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所辖电力设备设施受灾损失情况。

(2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3  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测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历年风暴潮、海浪、海冰及赤潮、绿潮灾害发生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海洋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3.2  预警发布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开展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等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趋势,会同气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3.3  信息报告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应急、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区委、区政府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海洋灾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同时请求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海洋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根据情况,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海洋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应急救援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响应等级可酌情调整。

4.2  响应启动

收到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后,区应急局初判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洋灾害等级,报区指挥部分析评估,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区应急局初判达到一般海洋灾害等级,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沿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发生海洋灾害后,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4.3.2  Ⅳ级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后,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区应急局保持与受灾镇(街道)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2)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受灾镇(街道)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3)区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工作需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区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召开由区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2)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区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区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请求市应急局指导、协助做好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3)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驻蓬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烟台蓬莱海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5)市公安局蓬莱分局组织受灾镇(街道)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区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7)区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9)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0)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1)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3)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3.4  Ⅱ级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区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召开由区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区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区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镇(街道)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驻蓬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烟台蓬莱海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5)市公安局蓬莱分局组织受灾镇(街道)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区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7)区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9)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0)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1)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3)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3.5  Ⅰ级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后,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区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召开由区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坐镇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带队赶赴一线现场指挥,并与指挥中心保持信息畅通。

(3)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区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区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镇(街道)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驻蓬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烟台蓬莱海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6)市公安局蓬莱分局组织受灾镇(街道)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7)区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8)区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9)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10)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1)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2)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4)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5)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4  响应终止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海洋灾害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综合研判,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海洋灾害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海洋灾害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重要承灾体、历史海洋灾情信息数据库,加强社区和重点行业海洋灾害风险管控。

5.2  海洋灾害预警监测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过程的观测预报、预警发布和防灾工作,并将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分析预测,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及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强化灾情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3  灾害调查评估与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会同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情和地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救援建议。区应急局建立健全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协调联动机制,按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及时核报灾害信息。

5.4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海洋灾害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  应急避难场所

沿海地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所在地海洋灾害风险选划、新建、改造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各级涉灾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应急管理和应急装备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救援水平和能力。

5.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海洋发展和渔业、科技、教育和体育、文化和旅游、区红十字会、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灾害应急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发布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沿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本部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6.2  预案检验与更新

(1)组织演练。区应急局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明确职责、熟悉程序、查漏补缺,增强应急观念,完善应急准备。

(2)定期评估。区应急局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形势发展和评估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则

7.1  海洋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7.1.1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海洋灾害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1.2  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洋灾害(Ⅱ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7.1.3  较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洋灾害(Ⅲ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7.1.4  一般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洋灾害(Ⅳ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的海洋灾害。

7.2  名词术语解释

(1)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2)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3)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4)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5)赤潮灾害

赤潮灾害是因赤潮对海洋环境、生物造成的灾害。赤潮是海洋中漂浮的某种或多种微小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使一定范围内的海水在一段时间内变色的生态异常现象。

(6)绿潮灾害

绿潮灾害是因绿潮对海洋环境、生物造成的灾害。绿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大型绿藻(如浒苔)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

(7)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8)近海海域

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7.3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7.3.1  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2)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3)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4)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7.3.2  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浪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警报。

(2)海浪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至9.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3)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0(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米至14.0(不含)米有效波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4)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7.3.3  海冰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冰灾害蓝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

(2)海冰灾害黄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

(3)海冰灾害橙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

(4)海冰灾害红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

7.3.4  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区沿岸产生0.3(含)米至1.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2)海啸灾害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区沿岸产生1.0(含)米至3.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3)海啸灾害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区沿岸产生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4)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区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烟台市蓬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烟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烟台市蓬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应急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灾害发生地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同志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蓬莱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蓬莱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有关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意见;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区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街道)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上级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驻蓬部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技术保障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监测、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灾区镇(街道)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蓬莱分局牵头,灾区镇(街道)派出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供电公司及灾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和灾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  部门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应急抢护;协调本地相关企业紧急生产工业应急物资,协助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市公安局蓬莱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

区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区交通运输局、烟台市蓬莱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组织指导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负责所辖铁路及设施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区水务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水利供水、市政供水设施抢修;负责水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A级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配合开展修复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人民武装部、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镇(街道)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指导对灾区附近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人民武装部:协调驻蓬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3  信息报送

3.1  监测、预警、预报

(1)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对灾害发生点及其周围,迅速指导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动态变化,提出措施建议,作出险情警报。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3.2  灾情险情报送

3.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3.2.2  报送流程

(1)在发现地质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居)委会、镇(街道)等应立即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部门报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中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监测人员、村(居)委会、镇(街道)等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险情。

(4)向灾区派出专家组,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灾区镇(街道)请求或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区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指挥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3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安排部署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险情。

(3)派出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4)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驻蓬部队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及时向市汇报受灾情况,并申请给予生活补助资金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8)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9)视情请求上级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区指挥部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长启动区级Ⅱ级应急响应。

4.3.3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安排部署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请求市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3)派出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成立联合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驻蓬部队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及时向上级汇报受灾情况,并申请给予生活补助资金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6)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2次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7)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指挥部,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区指挥部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指挥长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

4.4.3  响应措施

(1)由区长主持会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请求市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区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驻蓬部队、民兵等支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抢修基础设施、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维护社会秩序、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5)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4.5  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参考上述指标,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队伍

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5.2  指挥平台

区应急局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5.3  应急技术支撑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4  资金与物资装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5.5  应急避难场所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5.6  通信电力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文化和旅游局要督导播出、传输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区发展改革局和区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5.7  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蓬莱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蓬莱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铁路、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5.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6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方案)。

7  责任与奖励

7.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7.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烟台市蓬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烟蓬安办〔202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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