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蓬莱渔港管理章程》《栾家口港渔业港区管理章程》
《西山渔港管理章程》《湾子口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烟蓬政发〔20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蓬莱渔港管理章程》《栾家口港渔业港区管理章程》《西山渔港管理章程》《湾子口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蓬莱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蓬莱渔港(以下简称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车辆、设施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港里村海滨西路北,北与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舾装码头毗邻,北面紧邻蔚阳栾家口港,向南2公里进入G228丹东线,交通、渔货交易便利。本港配套有油库、船舶修造厂等基础设施,有效满足周边渔船停港避风、卸鱼、补给、维修等需要。
第四条 本港陆域面积20.2126万平方米,港区陆域界址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N37°47′00.81″ | E120°38′36.91″ |
2 | N37°47′01.38″ | E120°38′38.05″ |
3 | N37°46′49.28″ | E120°38′48.54″ |
4 | N37°46′53.18″ | E120°38′57.30″ |
5 | N37°46′49.15″ | E120°38′59.76″ |
6 | N37°46′49.92″ | E120°39′04.66″ |
7 | N37°46′48.96″ | E120°39′04.82″ |
8 | N37°46′48.01″ | E120°39′03.74″ |
9 | N37°46′47.92″ | E120°39′03.09″ |
10 | N37°46′46.65″ | E120°39′03.05″ |
11 | N37°46′46.48″ | E120°39′01.84″ |
12 | N37°46′44.55″ | E120°38′58.10″ |
13 | N37°46′41.24″ | E120°39′01.60″ |
14 | N37°46′33.86″ | E120°38′53.77″ |
15 | N37°46′32.73″ | E120°38′51.38″ |
16 | N37°46′33.39″ | E120°38′50.08″ |
17 | N37°46′38.15″ | E120°38′50.12″ |
18 | N37°46′37.35″ | E120°38′45.93″ |
19 | N37°46′32.56″ | E120°38′45.80″ |
20 | N37°46′32.48″ | E120°38′45.34″ |
21 | N37°46′32.17″ | E120°38′43.89″ |
22 | N37°46′32.00″ | E120°38′43.28″ |
23 | N37°46′31.81″ | E120°38′42.71″ |
24 | N37°46′40.34″ | E120°38′42.79″ |
25 | N37°46′40.48″ | E120°38′43.19″ |
26 | N37°46′42.26″ | E120°38′47.17″ |
27 | N37°46′47.12″ | E120°38′43.72″ |
28 | N37°46′48.73″ | E120°38′47.31″ |
第五条 港区分东西两个港池,水域面积45.4万平方米,港区水域(东)界址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N37°47′01.82″ | E120°38′37.67″ |
2 | N37°47′07.07″ | E120°38′45.35″ |
3 | N37°47′09.21″ | E120°38′45.65″ |
4 | N37°47′10.02″ | E120°38′52.20″ |
5 | N37°47′06.84″ | E120°38′52.20″ |
6 | N37°46′55.20″ | E120°39′01.20″ |
7 | N37°46′53.20″ | E120°38′57.34″ |
8 | N37°46′49.28″ | E120°38′48.54″ |
港区水域(西)界址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N37°46′59.55″ | E120°38′21.20″ |
2 | N37°47′00.09″ | E120°38′25.95″ |
3 | N37°47′00.81″ | E120°38′36.91″ |
4 | N37°46′48.73″ | E120°38′47.31″ |
5 | N37°46′45.28″ | E120°38′39.62″ |
6 | N37°46′40.74″ | E120°38′27.75″ |
7 | N37°46′45.00″ | E120°38′23.16″ |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本港隶属于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
第七条 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为本港的行业主管部门。海警和公安等部门(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本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北沟镇政府为本港属地监管单位,协助做好本港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九条 本港渔港管理站负责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港区水、陆域公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造成公用设施损坏、功能丧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修复、赔偿义务。
第十条 本港码头为顺岸码头,长度780米,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顶标高3.5米,前沿水深-3.0米~-6.5米,可供大型渔船靠泊,采用吊车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十一条 本港配备消防栓5处,均匀分布在码头外沿,24米渔港消防船1艘。
第十二条 本港配备固体垃圾收集箱和含油污水收集桶,分布在码头外沿和后方,用于港内人员、设施、船舶归类存放污染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三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四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提前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渔船进出本港应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六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渔港管理站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七条 渔港管理站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八条 渔港管理站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港管理站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站报告动态,服从渔港管理站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渔港管理站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一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船载渔获物宜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管理站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四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渔港管理站报备。渔港管理站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管理站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管理站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期间,渔港管理站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管理站报备。渔港管理站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管理站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渔港管理站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按期组织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统一在港区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渔船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管理站报告。渔港管理站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管理站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渔港管理站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管理站报告。渔港管理站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管理站应当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管理站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管理站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渔港管理站调度的,及时向海洋渔业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禁止所有船舶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所有人在渔港内进行各类亲海活动。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编制,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蓬莱渔港港区平面图
附件

蓬莱渔港港区平面图
西山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西山渔港(以下简称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车辆、设施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烟台市蓬莱区蓬莱阁街道水城社区仙境西路北,东与蓬莱军港毗邻,距蓬栖高速15公里,距新农贸市场3公里。周边交通便利,有效满足周边渔船停港避风、卸货、补给、维修等需要。
第四条 港区陆域面积4.9794万平方米。港区陆域界址点坐标:
编号 | 经度 | 纬度 |
1 | E120°43′54.73″ | N37°49′50.02″ |
2 | E120°43′54.59″ | N37°49′49.59″ |
3 | E120°43′50.31″ | N37°49′50.49″ |
4 | E120°43′43.05″ | N37°49′49.01″ |
5 | E120°43′42.75″ | N37°49′48.51″ |
6 | E120°43′45.15″ | N37°49′41.35″ |
7 | E120°43′45.84″ | N37°49′41.31″ |
8 | E120°43′50.77″ | N37°49′42.37″ |
9 | E120°43′50.94″ | N37°49′41.91″ |
10 | E120°43′45.84″ | N37°49′40.85″ |
11 | E120°43′45.37″ | N37°49′40.24″ |
12 | E120°43′46.92″ | N37°49′35.60″ |
13 | E120°43′47.18″ | N37°49′35.40″ |
14 | E120°43′47.49″ | N37°49′34.44″ |
15 | E120°43′51.68″ | N37°49′34.51″ |
16 | E120°43′55.31″ | N37°49′36.63″ |
17 | E120°43′55.34″ | N37°49′39.37″ |
18 | E120°43′57.92″ | N37°49′39.35″ |
19 | E120°43′57.94″ | N37°49′31.27″ |
20 | E120°43′47.92″ | N37°49′31.22″ |
21 | E120°43′42.05″ | N37°49′49.21″ |
22 | E120°43′50.47″ | N37°49′50.95″ |
第五条 本港水域面积13.9818万平方米。港区水域界址点坐标:
编号 | 经度 | 纬度 |
1 | E120°43′54.73″ | N37°49′50.02″ |
2 | E120°43′54.59″ | N37°49′49.59″ |
3 | E120°43′50.31″ | N37°49′50.49″ |
4 | E120°43′43.05″ | N37°49′49.01″ |
5 | E120°43′42.75″ | N37°49′48.51″ |
6 | E120°43′45.15″ | N37°49′41.35″ |
7 | E120°43′45.84″ | N37°49′41.31″ |
8 | E120°43′50.77″ | N37°49′42.37″ |
9 | E120°43′50.94″ | N37°49′41.91″ |
10 | E120°43′45.84″ | N37°49′40.85″ |
11 | E120°43′45.37″ | N37°49′40.24″ |
12 | E120°43′46.92″ | N37°49′35.60″ |
13 | E120°43′47.18″ | N37°49′35.40″ |
14 | E120°43′47.49″ | N37°49′34.44″ |
15 | E120°43′51.68″ | N37°49′34.51″ |
16 | E120°43′55.31″ | N37°49′36.63″ |
17 | E120°43′55.34″ | N37°49′39.37″ |
18 | E120°43′57.92″ | N37°49′39.35″ |
19 | E120°43′58.67″ | N37°49′49.76″ |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本港隶属于烟台市蓬莱区蓬莱阁街道办事处,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
第七条 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为本港的行业主管部门。海警和公安等部门(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本港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八条 西山渔港服务中心负责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港区水、陆域公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造成公用设施损坏、功能丧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修复、赔偿义务。
第九条 西山渔港码头为顺岸码头,长度635m,可供24米以下中小型渔船靠泊,采用吊车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十条 本港有助航灯塔一处,设在港口北侧,桩体红白相间,灯高12.5米、绿色单闪4秒、射程大于等于8海里。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一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二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四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西山渔港服务中心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五条 西山渔港服务中心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六条 西山渔港服务中心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服从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第十九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船载渔获物宜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西山渔港服务中心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西山渔港服务中心报备。西山渔港服务中心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三条 渔船加油须向西山渔港服务中心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西山渔港服务中心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第二十四条 渔船加油期间,西山渔港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西山渔港服务中心报备。西山渔港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西山渔港服务中心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西山渔港服务中心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按期组织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统一在港区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三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四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西山渔港服务中心报告。西山渔港服务中心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西山渔港服务中心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六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西山渔港服务中心报告。西山渔港服务中心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三十九条 西山渔港服务中心应当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一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西山渔港服务中心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三条 大风红色预警,西山渔港服务中心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西山渔港服务中心调度的,及时向海洋渔业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五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禁止所有船舶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所有人在渔港内进行各类亲海活动。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七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编制,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山渔港港区平面图
附件

西山渔港港区平面图
栾家口港渔业港区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栾家口港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车辆、设施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栾家口港渔业港区位于蓬莱区栾家口村海滨西路北,西靠蔚阳栾家口港,东临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交通、渔货交易便利。港内设有1处船舶修造厂和1处渔货交易市场。
第四条 本港陆域面积2.1613万平方米。渔港陆域界址点坐标:
编号 | 经度 | 纬度 |
1 | E120°37′46.06″ | N37°46′42.17″ |
2 | E120°37′44.86″ | N37°46′41.86″ |
3 | E120°37′38.66″ | N37°46′45.43″ |
4 | E120°37′36.92″ | N37°46′43.51″ |
5 | E120°37′36.99″ | N37°46′43.46″ |
6 | E120°37′35.94″ | N37°46′42.29″ |
7 | E120°37′36.52″ | N37°46′42.06″ |
8 | E120°37′36.59″ | N37°46′42.11″ |
9 | E120°37′36.88″ | N37°46′41.95″ |
10 | E120°37′36.86″ | N37°46′41.91″ |
11 | E120°37′44.77″ | N37°46′38.75″ |
12 | E120°37′44.45″ | N37°46′38.26″ |
13 | E120°37′44.34″ | N37°46′38.30″ |
14 | E120°37′44.27″ | N37°46′38.24″ |
15 | E120°37′40.83″ | N37°46′39.59″ |
16 | E120°37′39.36″ | N37°46′39.96″ |
17 | E120°37′38.90″ | N37°46′39.77″ |
18 | E120°37′36.77″ | N37°46′40.63″ |
19 | E120°37′36.52″ | N37°46′40.26″ |
20 | E120°37′33.38″ | N37°46′41.42″ |
21 | E120°37′38.59″ | N37°46′46.96″ |
22 | E120°37′46.35″ | N37°46′42.51″ |
第五条 本港水域面积3.3678万平方米,渔港用海界址点坐标:
编号 | 经度 | 纬度 |
1 | E120°37′46.06″ | N37°46′42.17″ |
2 | E120°37′44.86″ | N37°46′41.86″ |
3 | E120°37′38.66″ | N37°46′45.43″ |
4 | E120°37′36.92″ | N37°46′43.51″ |
5 | E120°37′36.99″ | N37°46′43.46″ |
6 | E120°37′35.94″ | N37°46′42.29″ |
7 | E120°37′36.52″ | N37°46′42.06″ |
8 | E120°37′36.59″ | N37°46′42.11″ |
9 | E120°37′36.88″ | N37°46′41.95″ |
10 | E120°37′36.86″ | N37°46′41.91″ |
11 | E120°37′44.77″ | N37°46′38.75″ |
12 | E120°37′44.45″ | N37°46′38.26″ |
13 | E120°37′44.34″ | N37°46′38.30″ |
14 | E120°37′44.27″ | N37°46′38.24″ |
15 | E120°37′40.83″ | N37°46′39.59″ |
16 | E120°37′39.36″ | N37°46′39.96″ |
17 | E120°37′38.90″ | N37°46′39.77″ |
18 | E120°37′36.77″ | N37°46′40.63″ |
19 | E120°37′36.52″ | N37°46′40.26″ |
24 | E120°37′45.90″ | N37°46′36.79″ |
23 | E120°37′47.59″ | N37°46′41.81″ |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本港隶属于山东蔚阳栾家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七条 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为本港的行业主管部门。海警和公安等部门(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本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北沟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在港内设渔港服务中心,负责本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九条 本港渔港服务中心负责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港区水、陆域公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造成公用设施损坏、功能丧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修复、赔偿义务。
第十条 栾家口港渔业港区码头为顺岸码头,长度569m,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前沿水深-2.3m~-3.5m。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辅以机械。
第十一条 本港配备消防栓5处,均匀分布在码头外沿。
第十二条 本港配备固体垃圾收集箱和含油污水收集桶,分布在码头外沿和后方,用于港内人员、设施、船舶归类存放污染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三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四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六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渔港服务中心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七条 本港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八条 本港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服从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船载渔获物宜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服务中心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四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渔港服务中心报备。渔港服务中心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服务中心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服务中心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期间,渔港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服务中心报备。渔港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服务中心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渔港服务中心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按期组织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统一在港区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服务中心报告。渔港服务中心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服务中心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服务中心报告。渔港服务中心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服务中心应当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服务中心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服务中心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渔港服务中心调度的,及时向海洋渔业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禁止所有船舶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所有人在渔港内进行各类亲海活动。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编制,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栾家口港渔业港区平面图
附件

栾家口港渔业港区平面图
湾子口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湾子口渔港(以下简称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车辆、设施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蓬莱区新港街道湾子口村北,毗邻烟台港集团蓬莱港公司,交通、渔货交易便利,有效满足周边渔船停港避风、卸鱼、补给、维修等需要。
第四条 本港陆域面积1.9376万平方米,港区陆域界址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N37°49′32.22″ | E120°50′51.12″ |
2 | N37°49′32.35″ | E120°50′51.45″ |
3 | N37°49′28.59″ | E120°51′00.28″ |
4 | N37°49′28.21″ | E120°51′01.34″ |
5 | N37°49′21.95″ | E120°50′59.24″ |
6 | N37°49′20.78″ | E120°51′02.79″ |
7 | N37°49′24.42″ | E120°51′03.97″ |
8 | N37°49′24.97″ | E120°51′01.74″ |
9 | N37°49′25.10″ | E120°51′01.35″ |
10 | N37°49′28.43″ | E120°51′02.52″ |
11 | N37°49′32.58″ | E120°50′52.70″ |
12 | N37°49′33.17″ | E120°50′51.44″ |
13 | N37°49′32.94″ | E120°50′50.96″ |
14 | N37°49′32.70″ | E120°50′50.66″ |
15 | N37°49′32.37″ | E120°50′50.81″ |
第五条 本港水域面积6.1122万平方米,港区水域界址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N37°49′32.22″ | E120°50′51.12″ |
2 | N37°49′32.35″ | E120°50′51.45″ |
3 | N37°49′28.59″ | E120°51′00.28″ |
4 | N37°49′28.21″ | E120°51′01.34″ |
5 | N37°49′21.94″ | E120°50′59.24″ |
6 | N37°49′25.72″ | E120°50′47.73″ |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本港隶属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街道办事处,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
第七条 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为本港的行业主管部门。海警、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港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八条 本港渔港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港区水、陆域各类设施,确保正常使用。造成港内各类设施损坏、功能丧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修复、赔偿义务。
第九条 湾子口渔港码头为顺岸码头,长度473m,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前沿水深-2.8m~-4.1m,可供大型船舶停靠,采用吊车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十条 本港配备固体垃圾收集箱和含油污水收集桶,分布在码头外沿和后方,用于港内人员、设施、船舶归类存放污染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一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二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四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五条 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六条 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服从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第十九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船载渔获物宜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三条 渔船加油须向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第二十四条 渔船加油期间,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按期组织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作业区,统一在港区规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三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四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六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一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三条 大风红色预警,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湾子口渔港管理办公室调度的,及时向海洋渔业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五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禁止所有船舶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所有人在渔港内进行各类亲海活动。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七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编制,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湾子口渔港港区平面图
附件
湾子口渔港港区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