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烟蓬政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烟政字〔2023〕94号),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发布我区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7%。
二、根据国务院、省及市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增长上线和下线。
三、全区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工资分配突出向生产一线岗位、技能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实现普通职工工资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长,积极推动共同富裕。
四、国有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非国有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