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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16 成文日期: 1784189920437
承办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会议编号: 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86号:关于企业员工劳动争议诉求时效的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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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传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员工劳动争议诉求时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立法明确‘视为认可’原则的适用条件”的建议

您提出,对于企业已履行告知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非显失公平的管理规定或薪酬计算方式,员工在知晓后持续工作超过一定期限未提异议的,可视为接受,离职时原则上不得再就此主张补偿,建议将上述内容引入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这一建议契合企业追求管理秩序稳定、避免“秋后算账”的现实需求。

从法律定位看,“视为认可”原则涉及对劳动者权利处分行为的认定,属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需统筹研究的问题。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无法作出修改劳动法律法规或发布司法解释的行为,但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企业诉求,结合基层仲裁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为未来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完善提供实践参考。同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我们也会在仲裁实践中尊重“长期履行事实”,对于薪酬结构、加班计算方式等企业已长期执行、员工持续领薪未提异议的情形,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将结合双方长期履行事实、诚信原则及行业惯例进行综合认定;对于企业已履行告知义务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充分考量员工长期未异议的事实因素,依法稳妥作出裁量。我们将强化证据规则对企业规范管理的正向激励,对于能够提供完整考勤记录、薪酬确认凭证、制度公示证明的企业,仲裁机构依法认可其管理行为的效力。通过证据规则的适用,引导企业规范留痕,同时也使规范管理的企业能够在争议处理中获得有力支撑。

二、关于“设立员工诉求行使的‘合理时效’制度”的建议

您建议,对于加班费、绩效考核争议等涉及连续性事实的诉求,员工应在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主张,逾期视为放弃该时段内的相应权利。这一建议旨在督促双方及时解决分歧,避免陈年旧账影响当前劳动关系稳定,我们深表认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已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且对某些情形下适用的特殊时效也有规定。在实践中,我们除了依法遵守法定时效原则,也在仲裁立案环节进行时效释明,对于接近时效或可能超过时效的申请,仲裁窗口工作人员将向申请人明确提示时效风险,引导其理性评估诉求可行性,减少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长期面临仲裁压力的情形。同时,通过普法宣传等途径,引导劳动者在权利受侵害时及时主张,而非累积至离职时集中提出。这既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企业及时纠正管理问题,避免矛盾累积激化。

三、关于“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提示”的建议

您提出,人社部门应加强针对企业的劳动法律法规培训与合规指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考勤、加班、薪酬发放流程并保留必要记录,同时向劳动者宣传权利主张的合理途径与时效。这一建议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高度一致,也是我局长期推进的重点工作。

近年来,我们通过组织“法筑和谐 服务就业”“仲裁工地行”等各类普法宣传、举办“企业协商调解能力提升公益课”等各类专题培训、深入企业一线开展座谈等活动,意在为企业劳动用工合规赋能,持续提高企业自主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帮助企业识别管理盲区,降低用工风险,同时也面向广大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推行“仲裁建议书”定向指导,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在制度公示、考勤管理、薪酬确认等方面存在不足的,除作出裁决外,同步向企业发送《仲裁建议书》,从规范管理角度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对有“按需普法”需求的企业,我们将积极回应、精准对接。

四、关于“建立劳资纠纷调解前置与分类处理机制”的建议

您建议,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对因行业经济波动引发的群体性、关联性争议优先调解;对涉及历史管理行为的诉求,调解时应充分考虑行业背景、双方长期履行事实及诚信原则,寻求公平且顾及现实的解决方案。这一建议体现了对纠纷化解实效和商事逻辑的深刻理解,我们高度认可。

目前,我区已实现镇街劳资纠纷调解中心全覆盖,并在区总工会、部分社区及行业设立了专业的调解站,也帮助引导部分企业建立了自己的调解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或企业均可向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我们将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因行业波动引发的群体性争议,可及时说明情况,将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专班跟进”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争议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冲击。调解中也将充分考量长期履行事实与行业背景,我们将引导调解员综合考量双方长期履行事实、行业惯例、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对于涉及历史管理行为的争议,鼓励双方立足现实、互谅互让,寻求兼顾公平与可行性的解决方案。调解的目的不仅是解决个案,更是修复关系、稳定预期。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可通过仲裁审查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既保障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也为企业提供一次性化解纠纷的确定性。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快速进入仲裁程序,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管理秩序。

您的提案聚焦企业关切,提出了多项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深化以下工作:一是深化企业合规指导。组建劳动法律政策宣讲团,帮助企业提升用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合规指导,引导企业在制度建立初期即规范运作,从源头减少争议隐患。二是完善争议分类处理机制。进一步细化群体性争议、历史遗留争议的分类处理流程,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配合,提升争议化解效率。

三是加强裁审标准统一。密切与上级业务部门及区法院的沟通协调,围绕时效认定、证据规则等企业关注的问题,联合开展业务研讨,推动裁审标准统一,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

再次感谢您对劳动争议化解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持续优化服务,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烟台市蓬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