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烟台市蓬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蓬莱区(含长岛)行政区划调整、人口流动、商业业态变化和居民消费能力提升,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呈现出新的特点。2024年修订实施的《蓬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蓬烟专〔2024〕1号)在运行实践中,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零售点科学布局、行政许可资源合理配置和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同时,上级部门相继出台《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鲁烟专〔2026〕10号)等新要求,并对雪茄烟零售点实行单独管理。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最新要求,对原规定进行系统修订,并同步制定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实现卷烟与雪茄烟两类零售许可的分类精准管理。
二、起草依据
《规定(草案)》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起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7)《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鲁烟专〔2026〕10号)
三、起草过程
《规定(草案)》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区(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板)〉的通知》要求,结合蓬莱区(含长岛)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条件、消费能力及历史零售点数据等实际情况组织修订。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原规定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与各方意见,对单元划分、规划数量测算、优抚政策、经营场所条件、不予核发情形等关键条款进行论证完善;并同步研究形成《烟台市蓬莱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按规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后,报请审议发布。
四、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二十一条,在保留原规定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的基础上,系统优化了零售点布局管理体系: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许可范围界定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电子烟及仅经营雪茄烟的分别适用其他规定;二是确立“基本市场单元”制度,按街道、乡镇划分镇域与特殊市场单元并对外公示,配套建立“冻结区、平衡区、发展区”分类调控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动态优化规划数量;三是综合运用数量调控与间距限制(间距标准80米)等模式,娱乐服务类持证户总数不超过辖区规划总量5%;四是细化优抚群体、特殊情形豁免及不予核发(主体、场所、经营模式)的具体条件,并新增实地核查核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要求;五是更新“固定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商业综合体”等关键词定义,明确文件有效期。
五、关键词解释
营业面积: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测量面积,不包含非产品展示的办公区、仓库以及辅助公共服务的场所。
间距限制: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行人可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测量结果为准。(具体测量规则详见附件2《烟台市蓬莱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基本市场单元:按照行政区划,以街道、乡镇为界限,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确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和容量管理的基本单元,包括镇域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其名称、规划数量及间距标准对外公示。
六、与以前文件(蓬烟专〔2024〕1号)的区别
《规定(草案)》与2024年修订实施的《蓬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蓬烟专〔2024〕1号)主要有以下五处不同点。
管理单元与调控机制重构。原规定以“市场单元+轮候排序”为主,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模式;新草案明确按街道、乡镇划分“基本市场单元”(镇域+特殊)并对外公示,新增第九条将单元按容量关系划分为“冻结区、平衡区、发展区”分类施策,取消“轮候排序”表述、改为容量管理。
优抚政策调整。原规定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间距执行间距标准的70%;新草案细化优抚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特定类别残疾人),明确间距“不得低于标准的60%”,并增设“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全省一户一证、本人实际经营、许可证不得变更”等更严格前提。
业态限制更明确。新草案第十条列举更具体,新增“多种经营模式以经营面积最大业态为主营业务”的判定标准,并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业态类型进行增补与规范。
经营场所条件更严格.新增第十八条,要求实地核查时核验房屋合法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无法证明的视同无固定经营场所;第十五条细化“须通过门岗进入的非开放式场所”“尚未完工交付或未完成装修”等不予核发情形。
明确电子烟、雪茄烟分轨管理。第三条明确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适用本规定,电子烟或仅经营雪茄烟的分别适用其他规定,与同步制定的《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