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于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9日在蓬莱区政府网站进行了7天的公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收集相关意见及建议。经逐一梳理、研究论证,相关意见建议均不予采纳,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建议一: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删除90%下限”的建议。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辖区内部分建成年代久、户型偏小、设施老旧的房屋,评估价格普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设置90%补偿下限,核心目的是兜底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并非限制房屋正常评估作价,因此该条款不宜删除。
建议二:关于“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保底计算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属于低保、特困、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群体的,优先适用最低面积保障,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建议。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已明确,被征收人唯一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统一按照45平方米计算补偿面积,同时要求对符合条件对象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日。现有条款已全面覆盖各类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及社会监督要求,无需另行增设规定。
建议三:完善逾期临时安置费标准,实行分段上浮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我区现行政策已明确,征收住宅房屋逾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费统一按原标准双倍计发,该执行标准长期保持稳定。为严格对标市级统一政策、维持全区征收政策连续性与公平性,暂不实行分段上浮政策。
建议四:优化住宅改营业补助标准,按实际经营情况分类补偿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标准是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经专业专家论证,并参照周边县市区成熟政策综合研判制定,标准科学合理、符合区域实际,故不予调整。
建议五: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平房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有证主房与合法确权附属用房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20%给予面积奖励;合法使用的院落空间,在房屋价值评估中予以合理体现。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我区房屋征收补偿体系包含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各类补助奖励四大类别。按主房建筑面积20%给予面积奖励,是结合我区多年征收实践确定的特有的奖励政策,为保障政策稳定延续,不宜变更规则。此外,房屋价值评估环节已依法将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纳入整体评估,合法院落价值已综合体现,不再单独增设补偿。
烟台市蓬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