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17784639850001779155185000
  • 征集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征集状态: 已结束 进行中
公告内容:

因《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烟蓬政办发〔2021〕7号)将于2026年5月19日到期,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5]4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7个工作日)。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9日。如有意见,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gktz5208@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求意见”。

2、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烟台市蓬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中心 吕文佳收(地址:南关路124号,邮编:265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求意见”。 

3、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电话:0535一5645208。

4、互联网方式:点击页面中"我要提意见”可在线提交


草案内容:
解读内容:

一、起草背景

现行的《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烟蓬政办发〔2021〕7号)将于2026年5月19日到期,为保持我区政策与国家改革要求的一致性,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蓬莱区住建局结合房地产发展形势和工作实际,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四条“上述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其他区市由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施行”之规定,修订《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二、主要内容

《标准》共16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房屋补偿价值如何确定、对最低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奖励费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政策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5]48号),结合蓬莱区工作实际拟定。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依法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放弃产权,由征收部门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等价值原则,以实物方式(回迁安置房)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临时安置费,是指因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导致被征收人在周转过渡期限内租房而产生的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因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而产生的的费用。搬迁费,是指因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因搬迁被征收房屋内物品、设备设施等而产生的的费用。奖励费,是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的搬迁奖励。

五、致力于解决的主要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意义。《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修订实施,确保了我区补偿标准的延续性,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公开、透明。

意见内容:
反馈内容: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烟台市蓬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于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9日在蓬莱区政府网站进行了7天的公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收集相关意见及建议。经逐一梳理、研究论证,相关意见建议均不予采纳,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建议一: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删除90%下限”的建议。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辖区内部分建成年代久、户型偏小、设施老旧的房屋,评估价格普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设置90%补偿下限,核心目的是兜底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并非限制房屋正常评估作价,因此该条款不宜删除。

建议二:关于“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保底计算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属于低保、特困、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群体的,优先适用最低面积保障,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建议。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已明确,被征收人唯一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统一按照45平方米计算补偿面积,同时要求对符合条件对象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日。现有条款已全面覆盖各类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及社会监督要求,无需另行增设规定。

建议三:完善逾期临时安置费标准,实行分段上浮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我区现行政策已明确,征收住宅房屋逾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费统一按原标准双倍计发,该执行标准长期保持稳定。为严格对标市级统一政策、维持全区征收政策连续性与公平性,暂不实行分段上浮政策。

建议四:优化住宅改营业补助标准,按实际经营情况分类补偿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标准是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经专业专家论证,并参照周边县市区成熟政策综合研判制定,标准科学合理、符合区域实际,故不予调整。

建议五: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平房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有证主房与合法确权附属用房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20%给予面积奖励;合法使用的院落空间,在房屋价值评估中予以合理体现。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我区房屋征收补偿体系包含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各类补助奖励四大类别。按主房建筑面积20%给予面积奖励,是结合我区多年征收实践确定的特有的奖励政策,为保障政策稳定延续,不宜变更规则。此外,房屋价值评估环节已依法将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纳入整体评估,合法院落价值已综合体现,不再单独增设补偿。


烟台市蓬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