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蓬政办发〔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提高全区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搜救海上遇险人员。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等。
1.3 适用范围。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由上级指定我区负责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应急反应行动。
1.4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详见附则8.2)。
1.5 工作原则。海上搜救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快的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全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部门应急预案:区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含区政府海上搜救应急专项预案规定的应急任务,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3)操作手册:为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的配套的操作性支撑文件。
2 组织体系
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区海上搜救中心、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海上搜救力量等组成。
2.1 区海上搜救中心。区海上搜救中心由区政府设立,由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外办等部门和海警、海事、海关、边防检查站、北海飞行队等单位以及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2.1.1 主要职责。区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区海上搜救中心在区政府的领导和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我区行政区域海上搜寻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2)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值守;
(3)组织海上搜救应急训练、演习和培训;
(4)指导社会搜救能力建设;
(5)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6)组织海上搜救补偿和奖励申报申请;
(7)开展跨搜救责任区的工作协调;
(8)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区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区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烟台蓬莱海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1)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指导做好海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控等工作,做好海上搜救的宣传教育工作。
(2)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返程以及死亡、失踪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3)旅游度假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等工作。
(4)区发展改革局:统筹协调煤、电、油、气的保障供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5)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学生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海上搜救科普宣教工作,负责协调做好海上体育运动活动及相关船艇的海上搜救应急工作。
(6)市公安局蓬莱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陆上处置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路面管控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涉及海上搜救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等无线电管理支持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做好海上搜救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等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保障应由区级承担的工作经费,协调指导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10)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地质灾害预报及相关信息支持等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环境监测等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交通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13)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一般等级渔业单方面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其他海上突发事件中遇险渔船、渔民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执法船艇、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为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提供通信和其他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1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海上救援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援、伤病员收治等技术服务和医疗保障等工作。
(15)区应急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海上救援行动;负责提供我区内陆及沿海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地震速报信息;指导、协作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遇险人员临时救助工作。
(16)区外办: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海上获救外国籍人员的回国和死亡、失踪外国籍人员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17)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沿海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海洋天气预报、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气象信息资料支持等工作。
(1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船舶和海上设施火灾扑救现场的组织和指挥。
(19)烟台蓬莱海事处:负责区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行动现场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20)烟台海警局蓬莱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行动现场治安秩序。
(21)蓬莱海关: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搜救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2)蓬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跨国、跨地区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人员出入境检查工作,为外国籍获救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23)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蓬莱分公司:负责保障海上遇险报警电话和应急通信畅通,协助追查恶意报警电话;协助提供相关人员手机定位信息。
(24)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为船舶靠离泊和人员、物资转运等应急保障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5)中化(蓬莱)石化储运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为船舶靠离泊和人员、物资转运等应急保障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6)山东蔚阳栾家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为船舶靠离泊和人员、物资转运等应急保障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7)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为船舶靠离泊和人员、物资转运等应急保障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8)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搜救行动;组织、指导做好本地区海上搜救善后处置工作。
2.2 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是区海上搜救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烟台蓬莱海事处,负责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烟台蓬莱海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海上搜救中心的决定,负责区海上搜救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2)组织起草、修订《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
(3)组织实施搜救应急值守,接收、处理和报告海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4)发布和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5)组织实施海上搜救演练及相关培训;
(6)组织实施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
(7)负责跨区市搜救责任区域海上搜救行动的协调;
(8)负责海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和搜救奖励、补偿、演习、培训等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
(9)负责海上搜救专家组等咨询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10)承办区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海上搜救力量。海上搜救力量包括: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军队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员、船舶、航空器等人力、物力资源。
海上搜救力量负责在海上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下,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和相关演习、演练。
3 预警预防
3.1 海上风险预警等级。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将海上风险预警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详见附则8.3)。
3.2 信息监测与通报。气象、海洋发展和渔业、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发布专业预报、预警、速报信息,并通报区海上搜救中心。
3.3 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3.3.1 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3.2 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运用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电子标牌和信息化新媒介等多种手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3.4 区海上搜救中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范围为区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转发、传递风险预警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收到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4.2 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到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遵守当地政府依法作出的禁限航规定,避免发生海上险情事故。
3.5 海上风险预警信息解除。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解除预警信息后,及时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解除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接警与核实。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报告时,应当核实以下信息:
(1)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
(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名称、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5)险情发生海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信息;
(6)污染物泄漏、海域污染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4.2 信息报告与处置。
4.2.1 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在核实确认海上险情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等级,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4.2.2 报告内容包括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 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报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本级政府,并及时报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当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发地不在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协调其向事发地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通报。
4.3 先期处置。
4.3.1 区海上搜救中心。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海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和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主要任务包括:
(1)按照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与救助措施;
(3)根据搜救方案,统一调用、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4)指定现场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评估调整搜救方案。
4.3.2 现场指挥(员)。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由区海上搜救中心视情指定,并服从其指挥,主要任务包括:
(1)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2)保持与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反馈现场情况和搜救进展,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为海上搜救中心决策提供支持,并进行存档;
(4)按照指令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4.3.3 海上搜救力量。
4.3.3.1 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专业救助力量、公务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主管部门派出,并下达搜救指令。其主管部门接到指令后,安排专业救助力量或公务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4.3.3.2 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就快的原则协调参与开展搜救行动。
4.3.3.3 接到海上搜救中心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服从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
(1)按照指令前往指定搜救区域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2)及时反馈搜救信息,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为海上搜救中心决策提供支持,并进行存档。
4.3.3.4 海上搜救中心应与相关海上搜救专业力量、公务力量主管机关指挥部门等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渠道。
4.3.3.5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协助开展搜救行动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3.3.6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区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
4.4 分级响应。
4.4.1 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由区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参与应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参与应急处置。
4.4.2 当海上突发事件跨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海上搜救中心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对于海上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4.4.3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区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
4.5 现场救援处置。
4.5.1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和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5.2 市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海上搜救中心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在市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4.6 海上搜救行动中止与终止。海上搜救行动的中(终)止由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决定。作出海上搜救行动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4.6.1 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行动或暂时撤离救助人员,相关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海上搜救行动。
(1)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2)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4.6.2 海上搜救行动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1)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4)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4.7 善后处置。
4.7.1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伤病员的救助工作。
4.7.2 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区政府组织民政、公安、海洋发展和渔业、外事、文化和旅游、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的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涉及渔业船舶的,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区级以上政府协助做好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的工作。
4.8 搜救总结评估。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
5应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区政府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健全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值守。
区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加强海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海上搜救社会力量建设,组织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
5.2 资金保障。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区海上搜救中心日常经费补助,区海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区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5.3 装备物资保障。区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救援基地,完善机场、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健全海上搜救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海上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从事专业搜救和被确定为海上搜救力量的单位,应当配备海上搜救设施、设备,对船舶、设施、航空器和其他搜救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
5.4 安全防护保障。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为其配备数量足够的防护装备。
5.5 医疗保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医疗保障应急预案,指定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海上救援提供医疗服务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专用应急交通工具,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5.7 通信保障。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海上险情值班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
海事及航海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用应急通信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公共通信畅通,根据搜救行动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6 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
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或本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海上搜救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海上搜救信息,或者编造、传播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虚假信息。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修订。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编制、评估及修订工作,编制及修订预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审批印发,并报烟台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7.2 宣传教育。区海上搜救中心应积极开展海上安全和搜救应急知识、搜救电话“12395”等宣传,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7.3 预案演练。区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4 与其他预案的关系。本预案是《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烟台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下位预案,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海上突发事件:在本预案中是指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8.2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8.2.1 特别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8.2.2 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8.2.3 较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8.2.4 一般: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8.3 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海上风险预警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8.3.1 Ⅰ级:特别重大风险信息。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8.3.2 Ⅱ级:重大风险信息。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8.3.3 Ⅲ级:较大风险信息。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其他可能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8.3.4 Ⅳ级:一般风险信息。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5)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8.4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和完善烟台市蓬莱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应急行动程序,提高应急处置效率,保护海洋环境及社会公众利益。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蓬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蓬莱区管理海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下海上溢油事件,在蓬莱区管理海域外发生的海上溢油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蓬莱区管理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预案。
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适用《山东省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对于烟台市海上溢油应急事件指挥中心按照《烟台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交办的溢油应急任务,应服从其指挥。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适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军地联动、资源共享,科技支撑、依法管理。
1.5 海上溢油事件分级。依据《山东省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海上溢油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详见附则6.1)。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烟台市蓬莱区成立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烟台蓬莱海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烟台蓬莱海事处、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旅游度假区、区气象局、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蓬莱安邦油港有限公司、山东蔚阳栾家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指挥中心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应急处置跨区域合作协调。
2.2 办事机构。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与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烟台蓬莱海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区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工作,接收、处理和报告海上溢油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编制、修订本预案;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联络与协调;负责市、区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烟台蓬莱海事处:负责受理海上商业船舶溢油事件报告,会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实施海上溢油应急监视;负责组织协调海面溢油控制清除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负责受理陆源溢油污染海洋事件报告,会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溢油环境监测和海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时通报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水水质、空气环境质量等情况;指导、协调岸线清污,协调回收污染物的处置。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受理海上渔业船舶溢油事件报告,会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面溢油控制清除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海上溢油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控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保障应由区级承担的工作经费,协调指导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港航企业参加海上溢油污染控制与清除行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和设备的交通运输工作,并为应急船舶靠泊港口、码头提供必要支持。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溢油物资参与海上溢油处置。
旅游度假区:负责组织协调A级旅游景区(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溢油清除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服务。
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本区域内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区域内各类社会资源和应急力量参与、支援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
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蓬莱安邦油港有限公司、山东蔚阳栾家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为应急船舶靠泊码头提供便利条件;参与海上溢油应急行动。
3 运行机制
3.1 信息报告及先期处置。
3.1.1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接收海上溢油信息。
烟台蓬莱海事处负责受理海上商业船舶溢油事件的报告,电话:0535-5645762;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负责受理陆源溢油污染海洋事件的报告,电话:0535-5642810;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受理海上渔业船舶溢油事件的报告,电话:0535-5642583。
收到海上溢油事件报告后,接报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溢油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和先期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办公室,依据本单位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1.2 报告要求。报告内容包括溢油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溢油种类与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资源受影响情况、溢油可能引发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当地气象海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市指挥中心及区委区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3.2 指挥协调。
3.2.1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由区指挥中心组织应对,或视情况由市指挥中心组织应对;较大海上溢油事件,由市指挥中心组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按照省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组织做好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3.2.2 处置程序。指挥中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对事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制定应急反应预案,经指挥中心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指挥中心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商业运输船舶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由烟台蓬莱海事处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渔业船舶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陆源引发的海上溢油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执行智慧中心的各项指令,制定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现场应急行动。
应急行动开展过程中,指挥中心要根据应急行动开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指导现场指挥部做好方案落实,确保应急行动取得实效。
3.3 应急行动。现场指挥部根据指挥中心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力量,调配应急设备和物资,开展溢油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3.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经评估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指挥中心提出结束现场应急行动的报告。指挥中心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决定。
3.5 善后处置。参与应急的各相关单位应组织做好回收污染物处置、应急行动物资及相关费用的汇总统计等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应急反应行动相关记录,对应急工作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6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按《烟台市蓬莱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设备保障。应急部门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溢油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协同保障机制。
4.2 应急队伍保障。各有关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3 资金保障。区政府将海上溢油事件所需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调解决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资金需求。
5预案管理
5.1 预案演练。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不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的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演练,并做好评估工作。
5.2 宣教培训。指挥中心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开展海上溢油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知识和处置决策培训。有关专业清污队伍、装卸石油的港口、码头的应急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参加溢油应急操作培训。
5.3 考核奖惩。对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中心建议市指挥中心给予表扬。
对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拒不执行本预案,延误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中心建议市指挥中心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追究法律责任。
5.4 预案修订。指挥中心办公室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5.6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引发之日起施行。
6 附则
6.1 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级。按照溢油量、直接经济损失和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情况,海上溢油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重大海上溢油、较大海上溢油和一般海上溢油四级。
6.1.1 特别重大海上溢油。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
(1)溢油量1000吨以上;
(2)溢油量500吨以上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位于敏感区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或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以上。
6.1.2 重大海上溢油。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海上溢油:
(1)溢油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2)溢油量100吨以上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跨省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
6.1.3 较大海上溢油。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海上溢油:
(1)溢油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
(2)溢油量虽然不足100吨,但可能受污染的海域跨市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
6.1.4 一般海上溢油。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海上溢油:
(1)溢油量不足100吨;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
6.2 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