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蓬莱区医保局联合区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离休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普通门诊“费用代传”的实施办法》(烟蓬医保发〔202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1日出台施行的《关于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普通门诊实行“费用代传”的规定》(烟蓬医保发〔2020〕1号),已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
为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形势,更好地做好离休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区医疗保障局从保障其医疗、提升服务水平出发,根据医保政策变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决定对原《关于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普通门诊实行“费用代传”的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关于离休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普通门诊“费用代传”的实施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蓬莱市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办法》(蓬医改发〔2001〕1号);
2.《关于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医保发〔2021〕46号);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4.《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
5.《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医保发〔2025〕5号);
6.《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三、主要内容及变化
本办法与原规定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性,但在个别文字表述和报销结算流程上,结合最新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了个别文字用词表述。如原规定表述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现本办法规范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保三目录原规定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现本办法规范表述为“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是政策文件依据调整为最新政策文件。将不适用的政策文件,更换为现行适用的政策文件。
三是对三种情形下门诊就医流程按现行政策进行了规范。区分蓬莱区域内、蓬莱区域外烟台区域内、烟台区域外三种情形,并对各种情形下的门诊就医结算报销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是本办法取消了有效期限。充分考虑到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明确了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并长期有效。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动调整,按变动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政策专员及联系方式
政策专员:沈言兴
联系方式:0535—5822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