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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口岸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24-06-06   来源: 蓬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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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蓬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进一步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口岸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建立符合蓬莱口岸实际的诚信管理服务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口岸管理格局。

第三条 诚信等级管理工作由蓬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检)、蓬莱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烟台蓬莱海事处(以下简称海事)统一组织制订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和实施细则,边检、海关、海事依照要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办法按照出入境船舶业务代理企业、对外开放码头企业、临港船舶服务企业(含外轮供应公司、船舶搭靠公司、清舱公司等)、航运企业、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其他企业行政管理服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制定具体评定指标和结果运用。

 

第二章 考评流程

 

第五条 成立口岸诚信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边检、海关、海事业务部门及蓬莱区口岸办公室、蓬莱区发展和改革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工作是每季度对企业加(扣)分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公示,每年度召开企业诚信管理大会,评选★级诚信企业。

第六条 根据适用对象诚信等级评定指标动态加(扣)分值,计算相关企业的总分值,确定为★、A、B、C四个等级。

★级:由诚信管理工作小组评定,在当年度诚信评级中无扣分或诚信分超过110分,业务数据量该类企业业务总量的20%以上或对口岸管控工作有重大突出贡献的A级企业中产生。★级企业时效从每年评选公示后至次年评选结束。年内企业诚信分数低于95分则取消★级企业资格。

A级:诚信等级评定分值在91—100分之间;

B级:诚信等级评定分值在81—90分之间;

C级:诚信等级评定分值在80分以下。

评级随分数实时调整,发生变化时,工作小组应通过正式渠道通知相关单位。

第七条 加(扣)分事项由边检、海关、海事相关执勤部门对照评定指标具体提出,加(扣)3分以下由执勤部门审批,加(扣)3分以上(不含本数)由业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评定周期为一年,行政管理服务对象首次评定的初始分值均为91分(A级)。

下一周期的诚信等级依据上一周期所得分值评定:上一周期评定为A级以上等级的,下一周期起始分为100分(A级);上一周期评定为B级的,下一周期起始分为90分(B级);上一周期评定为C级的,下一周期起始分为80分(C级)。

 

第三章 边检部分

 评分细则

 

代理企业评分细则

(一)手续申报项目和代理员评定规则

1.船舶报检多报漏报船员的,每多报漏报1名扣2分;

2.船舶报检信息错误的,非关键项差错每次扣2分;关键项差错每次扣5分;

3.船舶停靠码头期间未经边检同意擅自变更停靠泊位的,每次扣3分;

4.经查实,在办理边检业务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5.船舶枪支弹药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5分;

6.因船舶代理原因导致船舶发生违法违规案件的,每次扣5分;

7.代理企业季度申报数(国际航行船舶)30艘次以上(含本数),无差错的加3分;季度申报数(国际航行船舶)达16以上艘次(含本数),无差错的加2分;季度申报数(国际航行船舶)在8以上艘次(含本数),无差错的加1分;

8.代理企业主动报告口岸违法违规线索,被边检采用的,每次加3分。

9.船舶预检信息中申报错误,正检前主动报告修改错误信息的视情免予或减少扣分。

10.代理企业有其他为边检工作提供帮助的情形,视情加分。

(二)协助边检工作项目

1.代理人员不配合边检工作或有意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的,每次扣5分;

2.代理人员未及时履行告知船舶船员情况义务的扣2分,造成船员违反边检法规的,每次扣3分;造成船方不配合边检工作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扣5分。

(三) 其他项目

1.代理企业备案资料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每次扣2分;

2.所属人员离职后未及时向边检申请注销上下外国船舶许可,并造成后果的,每人扣2分;

3.代理企业以边检名义索要船方财物的,每次扣5分;

4.代理企业传播不实信息影响边检工作的,每次扣3分;

5.代理企业违规登轮的(含未办理证件、持用证件过期、持用他人证件等行为),扣5分;

6.代理企业在申办边检行政许可期间,提供伪假证件或材料的,扣5分;

7.代理企业未按要求参加边检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迟到、早退的,扣1分;未参加的,扣2分;

8.代理企业有辱骂、挑衅、威胁、恐吓执勤人员行为的,扣5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形的,视情作扣分处理。

十条 对外开放码头企业评分细则

蓬莱口岸范围内所有开放码头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评定指标和结果运用。

(一)码头企业自管项目

1.自管措施落实不严,造成本作业区员工违规登轮等情况的,每次扣5分;

2.限定区域卡口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严重影响卡口出入秩序,或擅自允许未备案人员通行的,每次扣3分;

3.协管员履职不到位,导致外来人员违规登轮的,每次扣5分;辖区外轮发生违规搭靠的,每起扣5分;

4.协管员、限定区域卡口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出现脱岗漏岗行为的,每次扣3分;

5.协管员实施询问、登记措施不严格的,每次扣2分;

6.协管员未按规定着装,佩戴边检标识,每次1分;

7.协管员未使用中国边检登轮码、梯口智能管控系统等平台查验人员上下在港监管船舶的,每人次扣2分;

8.企业报备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每次1分,因变更不及时影响边检工作的,每次扣3分;

9.所属人员离职后未及时向边检申请注销上下外国船舶许可,并造成后果的,每人扣2分;

10.协管员或企业员工主动发现报告口岸违法违规线索,被边检采用的,每次加5分。

11.对外开放码头企业一个季度内工作无差错,未出现扣分情形的,每季度视情加分

12.码头企业有其他加分情形的,视情加分。

(二) 边检执勤设施项目

1.擅自将执勤设施、办公用房、协管员岗亭、物理封闭、卡口设施等专用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每次扣5分;

2.监管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通知后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每次扣3分;

3.码头视频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3日内未进行修复的,每次扣2分;

(三) 其他项目

1.船舶停靠码头期间变更停靠泊位未及时向边检报告的,每次扣3分;

2.以招待边检执勤人员为由,向船方或服务对象报销发票、索要礼品的,每次扣5分;

3.船舶停靠码头期间船舶发生异常情况未及时向边检报告的,每次扣3分;船舶、船员发生重大事故案件未及时向边检报告的,每次扣5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形的,视情作扣分处理。

第十一条 临港船舶服务企业评分细则

(一)申报(报备)手续项目

1.外轮供应企业未及时向边检报备供应货物情况的,每次扣3分;

2.外轮搭靠企业未及时向边检报备搭靠外轮情况的,每次扣3分;

3.申办边检行政许可或报备其他项目时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每次扣5分;

4.所属人员离职后未及时向边检申请注销上下外国船舶许可,并造成后果的,每人扣2分;

5.所属船舶不服务于本企业后未及时向边检申请注销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并造成后果的,每艘扣5分;

6.取得边检行政许可或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资格后从事与申请事由不符的业务的,每次扣5分,违规注销边检行政许可,造成影响的,每次扣5分;

7.申报(报备)工作不规范,经边检提醒后仍不更正的,每次扣3分;

8.企业员工主动发现口岸违法违规行为,被边检采用的,加5分;

9.临港船舶服务企业,每季度工作无差错,未出现扣分情形,每季度视情加分;

10.有其他加分情形的,视情加分。

(二)企业自管项目

1.自管措施落实不严,本企业人员违规登轮,每次扣5分;

2.自管措施落实不严,服务本企业船舶发生违规搭靠的,每起扣5分;

3.企业报备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每人扣1分,因变更不及时影响边检检查工作的,每次扣3分;

(三) 其他项目

1.供应的货物中夹带有违禁物品的,每发现1次扣5分;

2.所属搭靠船舶私自运送无登外轮许可证人员登轮的,每人次扣5分;

3.以招待边检执勤人员为由,向船方报销发票、索要礼品的,扣5分;

4.利用边检的名义向船方等服务对象施加压力,造成影响的,扣5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形的,视情作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类企业评分细则

该类企业主要为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不登外轮的企业。

(一)其他类企业加(扣)分项目

1.在企业备案、人员备案、车辆入区登记环节中弄虚作假的,每次扣5分;

2.企业报备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每次1分,因变更不及时影响边检工作的,每次扣3分;

3.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期间,向边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配合边检检查工作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扣5分;

4.假借边检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每次扣5分;

5.抗拒、阻碍边检和卡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5分;

6.主动发现并报告口岸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每次3分;

7.其他类企业半年内工作无差错,未出现扣分情形的,每半年视情加分

8.有其他加分情形的,视情加分。

 

结果运用

 

十三 代理企业诚信分数结果运用

(一)诚信等级评为★级的代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效的边检行政许可、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如需边检登轮办理手续的,最先予以安排,必要时可提供便利服务举措;所代理船舶停靠★级等级码头(作业区)的,通常到港即可上下人员、装卸作业。★级企业及员工在工作中首次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视情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进行警示教育,扣除诚信分数5分至10分,调整信用等级。

(二)诚信等级评为A级的代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效的边检行政许可、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如需边检登轮办理手续的,优先予以安排,必要时可提供便利服务举措。

(三)诚信等级评为B级的代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边检行政许可、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由A级降为B级的,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诚信等级评为C级的代理企业:在蓬莱港口岸范围内进行通报;符合条件的,年度内所属人员可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下的边检行政许可、1个月以下或限定5次以下的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由B级降为C级的,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十四 对外开放码头企业诚信分数结果运用

(一)诚信等级评为★级的码头企业(作业区):船舶靠泊后低风险船舶在港期间原则上以码头企业(作业区)自管为主,如有需要,最优先处理和解决与边检有关的问题和困难;由★级等级代理企业代理的船舶,通常到港即可上下人员、装卸作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边检行政许可、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级企业及员工在工作中首次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视情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进行警示教育,扣除诚信分数5分至10分,调整信用等级。

(二)诚信等级评为A级的码头企业(作业区):船舶靠泊后低风险船舶在港期间原则上以码头企业(作业区)自管为主,边检视频抽查、现场抽查为辅;如有需要,优先处理和解决与边检有关的问题和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边检行政许可、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

(三)诚信等级评为B级的码头企业(作业区):船舶入境办妥边防检查正检手续后,方可装卸货物、上下人员;船舶在港期间视情加强巡查的次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边检行政许可、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由A级降为B级的,约谈企业(作业区)负责人1次。

(四)诚信等级评为C级的码头企业(作业区):对码头严密管控措施,强化卡口监护,严格审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下的边检行政许可、1个月以下或限定5次以下的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由B级降为C级的,约谈企业(作业区)负责人1次。约谈后仍然违反诚信管理规定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 临港船舶服务企业诚信分数结果运用

(一)诚信等级评为★级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边检行政许可、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和解决与边检有关的问题和困难。

(二)诚信等级评为A级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边检行政许可、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和解决与边检有关的问题和困难。

(三)诚信等级评为B级的企业:符合条件的 ,可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边检行政许可、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由A级降为B级的,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诚信等级评为C级的企业:在蓬莱港口岸范围内进行通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严格审查供货搭靠业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下蓬莱港通行或本航次有效的边检行政许可、1个月以下或限定5次以下的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B级降为C级的,约谈企业负责人1

第十 其他类企业分数评定及结果运用

(一)诚信等级评为A级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和解决与边检有关的问题和困难。

(二)诚信等级评为B级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由A级降为B级的,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三)诚信等级评为C级的企业:在蓬莱港口岸范围内进行通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1个月以下或限定5次以下的口岸限定区域通行申请;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通报行业主管单位加强管理;由B级降为C级的,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第四章 海关部分

第一节 评分细则

 

十七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后予以扣分: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次扣10分;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每次扣10分;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每次扣5分;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每次扣10分;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每次扣5分;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次扣10分;   

(八)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次扣10分;  

(九)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每次扣10分;

(十)主动发现并报告口岸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每次5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视情扣分;

(十二)有其他加分情形的,视情加分。

    

第二节 结果应用

 

十八 诚信等级评为★级企业,海关可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六)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八)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九)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十)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十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诚信等级评为B级以下(含B级的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十条 诚信等级评为★级企业涉嫌违反与海关管理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便利管理措施。  

诚信等级评为★级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适用便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诚信等级评为★级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或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或者存在其他无法足额保障税款缴纳风险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本办法的便利管理措施。

 

第四章 海事部分

第一节 评分细则

 

二十二 代理企业评分细则

(一)船舶申报信息错误的,每次扣1分;

(二)经查实,在办理海事业务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三)因船舶代理原因导致船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扣5分;

(四)代理企业主动报告口岸违法违规线索,被海事采用的,每次加3

(五)代理企业有其他为海事工作提供帮助的情形,视情加分;

(六)代理人员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每次2分,造成船方不配合海事工作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扣5;

(七)代理企业备案资料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海事备案的,每次扣2分;

(八)代理企业传播不实信息影响海事工作的,每次扣2分;

(九)代理企业未按要求参加海事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迟到、早退的,扣1分;未参加的,扣2分;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形的,视情作扣分处理。

二十三 航运企评分细则

(一)安全管理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行为的,每次扣5分;

(二)管理存在重大或较多问题,视情扣5分;

(三)所管理船舶发生负全部、主要或对等责任的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师傅或一般等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四)所管理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每次扣10分;

(五)所管理船舶存在严重违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每次扣10分;

(六)未按要求及时向海事报送事故、滞留等相关安全管理信息的,每次扣5分;

(七)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岸基支持及时到位的,视情加5分。 

 

第二节 结果应用

 

二十四 诚信等级评为★级企业,海事可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简化程序办理;

(二)航运企业一个周年期内,仅开展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并优先评选“安全诚信船舶”;

(三)优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运管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二十四 企业有弄虚作家、瞒报、漏报行为或管理存在重大或较多问题的,海事可以撤销★级企业评定资格。

 

 附则

 

第二十 每个评定周期内新备案的企业,参照A级(91分)诚信等级实施管理。

第二十 在评定周期内出现走私、偷渡、贩毒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事)件的直接评定为C级;地址无法查找、通讯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二十 在本周期内评定为C级的企业,下一周期不可评定为A级。

第二十 有本办法规定的诚信等级交叉情形的,按照最低一级的诚信等级实施管理。

二十九 约谈企业负责人由边检、海关、海事业务部门统筹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服务管理措施,边检、海关、海事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扣分的,并免除违法单位和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 本规定由蓬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蓬莱海关、烟台蓬莱海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文中“以上”“以下”“之间”除注明“不含本数”的,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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