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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4K21257521/2024-325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文日期: 1710777601000
发布日期: 1710777601000 有效性: 1871136001000 有效
关键词: 非法 宗教 举报 奖励 发文字号: 烟蓬民宗〔2024〕2号
统一编号: PLDR-2024-0070001

关于印发《烟台市蓬莱区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烟蓬民宗〔2024〕2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现将《烟台市蓬莱区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烟台市蓬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年3月19日


烟台市蓬莱区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结合蓬莱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蓬莱区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担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宗教行为。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线索,经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开展非法宗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组织、举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三)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进村入户散发涉及宗教内容的宣传品和宗教用品;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四)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寺观教堂外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等。

(五)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的。

(六)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七)外国人在本区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八)擅自接受境外指令、宗教性捐赠的,邀请境外人员从事讲经(道)、授课(分享)等宗教活动。

(九)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出现商业化问题,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进行商业运作获取经济利益,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涉宗教的相关情形。

第五条举报奖励金额一般为200元至500元,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上限原则为1000元。提供重大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可提高奖励金额,最高限额1500元。

第六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不重复发放对同一地点同一宗事件的举报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事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事件进行奖励,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酌情考虑其他举报人;

第七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认真记录举报方式、时间、内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三章举报方式及准则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一)电话举报:拨打电话0535-5643563;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蓬莱区南关东路169号区政府办公大楼220室);

(三)邮件举报:发送邮件pltzb8534@yt.shandong.cn;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蓬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科)或者各街道民族宗教工作相关办公室当面举报线索。

第九条 举报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支持举报人实时举报,并同期拍摄视频照片,便于宗教工作部门实地查处,避免因无法核实而致使举报无效。无法核实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嫌)非法宗教活动情况。线索信息应当是有清晰的时间地点及人(物)证或未经编辑修改的视频(照片)等原始证据。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及举报线索,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时衔接相关部门或镇街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或查处,核实确定为有效线索或查处为非法宗教活动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所需经费从民族宗教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奖励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转账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8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蓬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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