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烟蓬建发〔2023〕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争先创优,促进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辖区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是指以《烟台市蓬莱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依据,按照普通住宅申报对应的服务等级标准,对人员配置、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环境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等五大项内容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条 考核认定的物业服务等级作为区发改局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区市场监管局核查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以一个普通住宅小区为单位。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其中,一级为最低等级,六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
第二章 考核评定程序
第六条 新建普通住宅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等级标准(只能选择一至五级),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时在住建部门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备案。
第七条 已建成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普通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评定、考核等,物业服务等级可选择一级至六级。
第八条 已建成普通住宅,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普通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评定、考核等,物业服务等级可选择一级至六级。
第九条 已建成普通住宅,未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三分之一且占总人数过三分之一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评定、考核等,或由普通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排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评定、考核等,物业服务等级只能选择一至五级。
第十条 申请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在小区公告栏、主次干道等位置公示七个工作日。
自评结果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自评结果须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自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等级书面申请报告;
(二)《烟台市蓬莱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申请表》;
(三)物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烟台市蓬莱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六)《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方案》;
(七)成本核算材料;
(八)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负责组织普通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及人员开展本区辖区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烟台市蓬莱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分细则》,组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委员会。另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小区硬件条件、物业服务内容和业主需求,采取业主自评和评定委员会联合考评的方法开展现场踏勘和档案资料审查,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总分值,确定物业服务等级。
经考核达不到申请等级的,按实际考核结果定等。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将评定结果在小区公示栏、主次出入口、蓬莱区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最终确认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出具《烟台市蓬莱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确认书》、订制《物业服务等级》铭牌。
第十六条 发改部门依据住建部门出具的《烟台市蓬莱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确认书》,完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发改部门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准结果,对物业企业相关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建立检查、抽查、巡查机制。
对在检查、抽查、巡查中达不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由住建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在限定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未整改到位的,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委员会应组织开展物业服务等级核定工作。经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定后达不到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或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该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按实际核定结果定等。
第十八条 发改部门完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核查后,物业服务企业方可按新标准收费。
未经发改部门核准或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对收费公示情况核查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得按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已按新标准收取的,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对企业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开展检查每存在不合格情况1次或下达责令整改将扣减相应考核分值;每出现群众举报投诉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视情节严重扣减5-10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业绩证明、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我区评优以及推荐申报省、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蓬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蓬莱区发展和改革局、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对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8日。
附件:1.烟台市蓬莱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申请表
烟台市蓬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蓬莱区发展和改革局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