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日期:
2023-
03-
31
信息来源:
蓬莱区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蓬莱区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发起科室和配合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层级 | 抽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
1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农田建设管理科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县级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农药广告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
2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农田建设管理科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肥料监督检查 | 县级 |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县级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配合 | 统计部门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县级 |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 |||||
3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 发起 | 农田建设管理科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种子监督检查 | 县级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种子广告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4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兽药广告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
5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对兽药经营单位GSP运行、兽药采购、存储、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县级 |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7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8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出厂肉类及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是否粘贴检验和检疫标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9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规模养殖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3.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10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畜牧兽医科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1.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2.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3.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 |||||
11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生鲜乳收购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12 |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县级 |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 县级 | 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是否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
13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农田建设管理科(牵头)、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县级 |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14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县级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15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县级 |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16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发起 | 畜牧兽医科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县级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2.《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第四条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