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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明白纸

浏览量:   时间:2023-10-25   来源: 蓬莱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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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修订了《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鲁牧动卫发〔2021〕25号),对易感动物及易感动物产品的输入管理规定如下:

一、无疫区外调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规定

(一)无疫区外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申请手续要求

1.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无疫区易感动物的,货主应当在启运3日前提交申请。具体操作: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或鲁牧云APP,点击“易感动物”模块。点击“调运单申请”填写相应的无疫区调运申请单的相应信息,提供相关原件的照片或彩色扫描件,填写完成点击“提交”即可。

2.申请输入易感动物继续饲养的,需当地兽医站对输入易感动物隔离场所审核通过后,方可网上提交申请。

3.跨大区生猪调运管理:除种猪、仔猪(重量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禁止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的生猪进入山东省育肥,禁止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的生猪调入山东省屠宰。东部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

4.输入用于屠宰的易感动物应满足调运前在输出地养殖场内饲养3个月以上,生长期低于3个月的易感动物满足一个生长周期。抵达目的地后,应当24小时内完成屠宰。

5.输入易感动物产品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二)提供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的要求

1.输入的易感动物需提供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

2.输入的易感动物产品不需要提供病原学检测报告。

3.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

(三)明确“二次检疫”地点。输入屠宰用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检疫,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在动物隔离场所隔离后进行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名单可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官网查询)

(四)明确指定通道要求。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易感动物需经指定通道,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

(五)明确落地报告要求。输入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兽医站进行落地报告,并提供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疫情监测。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隔离期间,需货主在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或鲁牧云APP操作入隔离、出隔离等完成隔离工作。

二、相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 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 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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