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
04-
13
信息来源:
蓬莱区水务局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大类 | 抽查事项小类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 的行政检查 |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 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专业机 构核查 | 区级直接监管单 位全年抽查比例 不低于5%,每年 抽查1次。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 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 用水单位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专业机 构核查 | 区级直接监管单 位全年抽查比例 不低于5%,每年 抽查2次。 | 区级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 | ||
2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 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专业机 构核查 | 按照风险等级划 分,A 级5%,B级 10%,C级20%。每 年至少1次。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七条。《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3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检查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 | 县级许可项目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专业机 构核查 | 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检查水库大坝坝顶公路建设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存在损毁坝体、降低大坝防洪能力、影响工程安全和防汛通行畅通等情形;检查是否采取相应的大坝安全维护措施,措施是否可行。 | 县级许可项目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专业机 构核查 | 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检查公路建设是否存在损毁河道堤防、降低堤防工程防洪能力、影响工程安全和防汛通行畅通等情形;检查有无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以及是否可行。 | 县级许可项目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专业机 构核查 | 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 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 等设施的情形;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 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和护堤地建 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 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有无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检查有无侵占、毁坏水库大坝 的情形;大坝管理单位有无加强大坝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预 案;有无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 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检查有无非大 坝管理人员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的情 形,有无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形,有无 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的情形;检查有无在水库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情形,有无 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 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 | 水利工程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专业机 构核查 | 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1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 ||
4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农民工、环保等规定情况。 | 由区政府、区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或网络抽 查 | 5%,每年至少一 次 | 县级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5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 政检查 |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 由区政府、区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或网络抽 查 | 5%,每年至少一 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
6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 |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 由区政府、区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或网络抽 查 | 5%,每年至少一 次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
7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 | / | 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防御洪水方案修编、工程运行情况。 | 承担水旱灾害防御职能的事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专业机 构核查 | 抽查比例100%,每年2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8 | 烟台市蓬莱区水务局 | 对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骨干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编制修订和防洪工程水毁修复情况。当年出现中旱及以上旱情的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承担水旱灾害防御职能的事业单位;抗旱:当年出现中旱及以上旱情的承担水旱灾害防御职能的事业单位。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专业机 构核查 | 抽查比例100%,每年2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