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晓蓬问答知识库
问:政企通——接诉即办——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访问次数: 字号:[ ]

答: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关于对烟台市用人(工)单位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烟残联【2021】8号) 联系单位:烟台市蓬莱区残疾人联合会 办公地址:蓬莱区钟楼东路59号东蓬莱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2453586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