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40042658743/2022-08009 成文日期: 2022-10-28
发布机构: 蓬莱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专项应急预案
蓬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2- 10- 28 信息来源: 蓬莱区公安局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切实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蓬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三)适用范围。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或发生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以上,或者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以上,或者重伤11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努力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成立区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局、区外事侨务办、区安监局、区台办、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对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审定、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研究确定防范和处置交通事故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办事机构。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现场处置;组织现场及周围人员和物资的疏散、转移;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确保现场应急救援秩序良好。

2.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4.区卫生局。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和转运工作。

5.区安监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工作;受区政府委托或授权,负责3人以上死亡事故管理责任的查处工作。

6.区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情况,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预测信息。

7.区委宣传部。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区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统一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8.区外事侨务办、区台办。负责处理交通事故中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交通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交通事故:指造成3人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预警级别。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

(三)预警行动。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的责任主体。

2.较大、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区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先期处置。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协助急救人员抢救和运送伤员,划定警戒区,保护事故现场,收集证据,疏导交通。

(三)分级响应。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应逐级及时报请烟台市、山东省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区长、分管副区长、事发地镇街(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烟台区政府或省政府领导赶到现场担任总指挥,统一指导协调省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利用全省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逐级报请烟台市、山东省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区长、分管副区长、事发地镇街(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限期处置,同时报请烟台市政府领导赶到现场担任总指挥,指挥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请烟台市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区应急预案,并向烟台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区长、分管副区长、事发地镇街(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区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镇街(区)政府(管委)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区长或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分管副区长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作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2.抢险救援组:以事发地镇街(区)政府(管委)为主,区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救护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护、心理救助和疫情控制等工作。

4.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街(区)政府(管委)牵头,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街(区)政府(管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临时保存或火化工作。

6.现场管控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加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运输畅通。

7.信息发布组:由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四)后期处置。

1.群众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工作,实施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次生衍生伤害。

2.恢复交通。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五)并发事故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衍生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六)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管委)、参与事故处置的区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订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五、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及3G、远程遥控等系统,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管理、决策和指挥系统,实现应急指挥系统智能化和数据化,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需要。

(二)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应急队伍。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危化品事故救援、城管抢修、环境监测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2.应急演练。各类应急队伍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区应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全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六、宣传、培训

(一)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培训。各级各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

七、监督管理

对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和修订。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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