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处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实施,根据《烟台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烟台市蓬莱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二条 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购机发票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2.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批量申请补贴的;
3.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引起投诉或者补贴机具多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机具铭牌批量没有永久性固定,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5.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超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6.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落实承诺践诺不到位的;
7.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要求的行为。
(二)违规处理环节
1.调查核实过程中产销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调查核实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4.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规处理规定的行为。
(三)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异常情形按下列程序报告:
1.发现异常情形线索后,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异常情形分析,经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2.补贴机具核验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违规处理等环节,由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要求负责。
3.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集体研究有关问题,并结合实际向省厅农机化管理处报告异常情况。
第四条 对异常情形调查后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等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烟台市蓬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