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烟办字〔2015〕27 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积极做好相关信用记录的使用工作,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主体信用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之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