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发展改革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0-
11-
27
信息来源:
蓬莱区发改局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考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 | 现场核查 | 至少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6%比例抽查,每年抽查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 |
2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一般检查相结合 | 现场核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6%(已开工项目),每年抽查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 |
3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投标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项目 |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2.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 项目抽查比例为6%;每年抽查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
4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生产单位 | 对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监察 | 按照省节能监察统一部署和计划要求进行,同一被检查对象每年最多只安排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 |
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监察 | 按照省节能监察统一部署和计划要求进行,同一被检查对象每年最多只安排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 对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监察 | 按照省节能监察统一部署和计划要求进行,同一被检查对象每年最多只安排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
5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效水平落实情况等,核实项目能源消费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资料审查 | 全年检查比例10%,每年检查一次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五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