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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地址:登州路金水街1   联系电话:5604256    联系人:司洁玉

 

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方面四十四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蓬莱渔港监督、山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蓬莱检验站。

1、行政处罚 46 项,其中有自由裁量权的44项;

2、行政处罚依据7件,其中行政法规2件,地方性法规1件,部委、行政规章4件。

3、行政处罚主体2个,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山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蓬莱检验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5、《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五条

7、《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依据(共7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国务院

2003.8.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国务院

1995.12.3

3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7.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农业部

2000.6.1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农业部

1997.12.25

6

《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1.8.16

7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政府

1990.1.1

 

一、船舶进出渔港未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船舶进出渔港未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非机动渔船并可处50元罚款;未满30总吨机动渔船并可处1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机动渔船并可处2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机动渔船并可处3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机动渔船并可处400元罚款。

2、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未满30总吨渔船并可处1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渔船并可处2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生产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200总吨以下的并可处5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的并可处8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生产活动的。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

三、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造成轻度污染的,并可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并可处50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未按期清除、纠正的,处1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00元罚款。

六、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污染较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20000元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80000元罚款。

七、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相关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薄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未满30总吨渔船并可处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渔船并可处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渔船并可处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渔船并可处800元罚款。

八、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舶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1倍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船价2倍的罚款: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舶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九、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未满30总吨的处50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7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100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15000元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加罚2000元。

十、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借用船舶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未满30总吨处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处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处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处800元罚款。

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罚款。

十一、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未满30总吨处10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处3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处50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处8000元罚款。

十二、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未满30总吨的处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十三、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求救信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未满30总吨的处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十四、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未满30总吨的处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十五、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未满30总吨的处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十六、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未持有船舶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五条“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未满30总吨的处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十七、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挂机渔船处100元罚款;未满30总吨的处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十八、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未经批准违章载客的;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标准如下:

未满30总吨的处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十九、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罚款标准如下:

未满30总吨的10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3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50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8000元罚款。

二十、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元罚款;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普通船员证书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罚款。

二十一、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标准如下:

五等职务船员证书的200元;四等职务船员证书的400元;三等职务船员证书的600元;二等职务船员证书的800元;一等职务船员证书的1000元。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200元;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四小证)的400元。

二十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收缴非法获取的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五等职务船员证书的500元;四等职务船员证书的1000元;三等职务船员证书的1500元;二等职务船员证书的2000元;一等职务船员证书的2500元。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500元;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四小证)的1000元。

二十三、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职务船员证书的100元;普通船员证书的50元。

二十四、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罚款。

二十五、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故意造成的或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800元罚款。

二十六、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未满200总吨的处以3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的处以4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未满200总吨的处以1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未满30总吨的处以1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以2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以3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以500元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二十七、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的;发生碰撞事故,接到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对五等船长处以500元罚款,四等船长处以600元罚款,三等船长处以700元罚款,二等、一等船长处以800元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十八、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对五等船长处以50元罚款,四等船长处以100元罚款,三等船长处以200元罚款,二等、一等船长处以300元罚款;发生涉外海事,从重处罚。

二十九、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挂机渔船,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或对船长处以200元罚款;未满30总吨的非挂机渔船,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元或对船长处以4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渔船,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或对船长处以5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渔船,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000元或对船长处以600元罚款; 500总吨以上渔船,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或对船长处以700元罚款。

三十、酒后驾船、开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书、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罚款五十至二百元:

(五)酒后驾船、开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罚款100元。

三十一、不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未满30总吨的处以2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以4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以6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以800元罚款。

三十二、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转让渔船证件、船员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转让渔船证件、船员证书的,由渔港监督机构收缴证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涂改渔船证件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涂改船员证书的,对船员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渔船证件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船员证书的,对船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买卖、出租、转让渔船证件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买卖、出租、转让船员证书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由渔港监督机构收缴证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涂改渔船证件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涂改船员证书的,对船员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渔船证件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船员证书的,对船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买卖、出租、转让渔船证件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买卖、出租、转让船员证书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船舶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的;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条第二款“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的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未满30总吨的处以10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以3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以50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十四、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标准如下:

挂机渔船处2000元罚款;对未满30总吨非挂机渔船处50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渔船处10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渔船处200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渔船处30000元罚款。

三十五、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经限期申报检验仍逾期不申报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对挂机渔船处500元罚款,未满30总吨的处10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3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50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7000元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十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对未满30总吨的处20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5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100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15000元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改正,对未满30总吨的处2000元罚款,3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处5000元罚款,2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处10000元罚款,500总吨以上的处15000元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