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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地址:登州路金水街1号
联系电话:5604256 联系人:司洁玉
海洋监察、海域管理方面共三十七项,执法主体: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非法占用海域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限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其他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非法占有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的罚款。
2、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围海、填海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的罚款。
二、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处3000元的罚款
2、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的罚款;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其他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2、《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的罚款。
2、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的罚款
3、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的罚款
四、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2-3万元的罚款
五、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六、向海域非法排放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七、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在渔业增养殖区、海洋保护区等重点保护水域违法倾倒废弃物的处12—18万元的罚款。
2、在一般功能的海域违法倾倒废弃物的处6—10万元的罚款
八、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而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9万元的罚款
九、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予以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十一、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十二、违反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造成明显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尚未造成明显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含超标放射性或有毒有害物质材料从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十四、不按规定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按照实际倾倒的海域功能区分,在渔业增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水域附近违法倾倒废弃物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在一般功能的海域违法倾倒废弃物的处8万元的罚款;
3、当事人在一定期间有2次以上违法倾倒活动的,处18万元的罚款。
十五、单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具体罚款额度按照规定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十六、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罚款。
十七、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罚款。
十八、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罚款。
十九、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违反其中一项处3万元罚款。
二十、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罚款额度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标准计算。
二十一、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没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15万元罚款;
二十二、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逾期不改正的,违反上述每项处以2万元罚款。
二十三、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二十四、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经,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罚款额度按照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标准计算
二十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逾期拒不缴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罚款按照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标准计算
二十七、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并具体按照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工程规模、方式以及对海洋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确定罚款的额度。
二十八、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海上采砂船作业对海洋生态的破坏极为严重,要依据具体违法情节处以罚款10万-20万;
2、海岸采砂属于经营性质的处以罚款5万元;
3、海岸采砂属于农民家庭修建自用的处于罚款1万元。
二十九、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十、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对于小规模、一般性的在海域弃置垃圾形成填海事实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1万元;
2、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大规模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三十一、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三十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十三、在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违规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上述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三十四、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十五、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或者未按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履行保护义务,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或者骗取《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或者未按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履行保护义务,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九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要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以及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在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确定罚款的数额,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六、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违反规定未进行有关备案、报告、公告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
(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
(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
(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三十七、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禁止从事的相关海上作业的;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第八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
(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非法占用海域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限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其他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非法占有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的罚款。
2、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围海、填海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2、《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的罚款。
2、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的罚款
3、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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