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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
物价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市行政审批中心9    举报投诉电话:12358    联系人:祝蓬亮

 

1、行政处罚事项共18项,其中: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11项,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31个;

2、行政处罚依据共4件,其中:法律1件,行政法规1件,部委规章1件,省政府规章1件;

3、行政处罚主体2个,其中:1个行政机关(蓬莱市物价局),1个委托组织(蓬莱市物价检查所)。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属于初犯或违法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对个人免于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免于罚款。

(二)经营者属于屡犯或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个人处以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三)经营者违法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属于初犯或违法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二)经营者属于屡犯或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个人处以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三)经营者违法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

三、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等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在检查中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影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个人免于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个人免于罚款。

(二)经营者故意推动商品价格上涨,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又不配合检查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个人处以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

(三)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编造并且扩散虚假涨价信息,故意引起社会恐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

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检查中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影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个人免于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个人免于罚款。

(二)经营者故意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又不配合检查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个人处以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三)经营者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情节严重,违法金额巨大,拒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中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

五、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小,积极采取措施退还违法所得,并挽回影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个人免于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个人免于罚款。 

(二)经营者违法金额较大,造成一定影响又无法退款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个人处以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0万元,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三)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金额巨大,拒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中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万元罚款。

六、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小,积极采取措施退还违法所得并挽回影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个人免于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个人免于罚款。

(二)经营者屡查屡犯,违法金额较大,造成一定影响又无法退款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个人处以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三)经营者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中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

七、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小,退还违法所得,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个人免于罚款。

(二)经营者属于屡查屡犯,违法金额较大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个人处以1倍罚款。

(三)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金额巨大,拒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中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倍罚款。

八、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经检查立即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免于罚款。

(二)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明知故犯,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九、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小,积极采取措施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挽回影响的,按财物价值1倍对单位处以罚款,个人免于罚款。

(二)经营者屡查屡犯,违法金额较大,且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延误办案时间、销毁重要证据的,按财物价值3倍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个人处以1倍罚款。

十、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纪律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者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时限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处以警告。

(二)经营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经营者拒不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或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一、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第十六条“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以收费总额5%20%的罚款,并责令其在五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收费总额5%30%的罚款。对继续擅自收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以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由监察部门处以行政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无《收费许可证》乱收费或擅自收费,属于初犯或情节轻微、违法金额较小的,按收费总额的5%处以罚款。

(二)无《收费许可证》乱收费,属于屡犯或者初,或情节较重、违法金额较大的,按收费总额的10%处以罚款;擅自收费属于屡犯或违法行为较重、违法金额较大的,按收费总额的15%处以罚款。

(三)无《收费许可证》乱收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属于屡犯或者初犯或情节较重、违法金额较大的,按收费总额的20%处以罚款;擅自收费情节严重、违法金额较大,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收费总额的30%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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