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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地址:蓬莱市北关路171号
举报投诉电话:5642393 联系人:申开波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擅自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迁移、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擅自迁移、拆除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修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擅自修缮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
擅自修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三)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000元的罚款;
(四)转让或者抵押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000元的罚款;
(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八、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将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的罚款;
(三)将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000元的罚款;
(四)将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000元的罚款;
(五)将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九、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改变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十、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藏品在3000件及以下的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藏品在3000件以上的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将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将国有馆藏珍贵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50%及以下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50%以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一般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一
般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二)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珍贵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珍
贵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十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没造成文物损失的,处5000元的罚款;
(二)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造成文物损失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三)发现文物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十七、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珍贵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十八、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般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珍贵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级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4000元罚款;
(二)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6000元罚款;
(三)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8000元罚款;
(四)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0元罚款。
二十二、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六)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改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的罚款;
(二)
擅自改变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15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20000元的罚款。
二十三、擅自拓印、复制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七)擅自拓印、复制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拓印、复制一般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1000元罚款;
(二)
擅自拓印、复制珍贵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2000元罚款。
二十四、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八)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一般文物破坏或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一万元罚款;
(二)
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重要文物破坏或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五、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十)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将一般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将珍贵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万元的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六、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旅游场所,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严禁破坏性使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破坏性使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二)
破坏性使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破坏性使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5000元的罚款;
(四)破坏性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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