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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北路85号
举报投诉电话:5645469
联系人:王宝杰
一、处罚主体
蓬莱市文化局(蓬莱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属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7、《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8、《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三条
二、处罚依据(共28个,其中法律1个,行政法规10个,地方性法规2个,行政规章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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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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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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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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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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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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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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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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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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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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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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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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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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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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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1990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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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版权局 |
1997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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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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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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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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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1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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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 |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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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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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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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
2005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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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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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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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文化部 |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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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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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2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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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9年7月29日 |
第二部分
只有县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蓬莱市文化局(15项)
一、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三、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
六、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八、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有《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九、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四)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十一、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十三、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四)被查处3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十四、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三)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十五、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处罚主体:蓬莱市文化局
处罚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三)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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