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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北路85号
举报投诉电话:5645469
联系人:王宝杰
一、处罚主体
蓬莱市文化局(蓬莱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属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7、《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8、《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三条
二、处罚依据(共28个,其中法律1个,行政法规10个,地方性法规2个,行政规章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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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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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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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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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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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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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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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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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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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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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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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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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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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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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1990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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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版权局 |
1997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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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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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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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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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1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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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 |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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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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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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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
2005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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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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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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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文化部 |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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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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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2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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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9年7月29日 |
第一部分
县级以上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三、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十六、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特别轻微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量不足100册(张)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无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轻微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量100册(张)以上(含100册)3000册(张)以下的;
2、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品印刷量不足1000册(张);
3、印刷出版物是内部资料,有定价,总码洋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含5倍)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一般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量3000册(张)以上(含3000册)5000册(张)以下的;
2、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品印刷量1000册(张)以上(含1000册)3000册(张)以下的;
3、印刷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总码洋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含6倍)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量5000册(张)以上(含5000册)1万册(张)以下的;
2、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品印刷量3000册(张)以上(含3000册)5000册(张)以下的;
3、印刷出版物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令查禁的出版物,总码洋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含7倍)8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量1万册(张)以上的;
2、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品印刷量5000册(张)以上的;
3、印刷出版物是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总码洋10000元以上;
4、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并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5、抗拒检查,拒绝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含8倍)9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特别轻微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
2、无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轻微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厂进行印刷品印刷量3000册(张)以下的;
2、印刷出版物是内部资料,有定价,总码洋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含5倍)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一般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厂进行印刷品印刷量3000册(张)以上(含3000册)5000册(张)以下的;
2、印刷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总码洋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含6倍)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厂进行印刷品印刷量5000册(张)以上(含5000册)1万册(张)以下的;
2、印刷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总码洋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含7倍)8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厂进行印刷品印刷量1万册(张)以上的;
2、印刷出版物是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总码洋10000元以上;
3、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并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4、抗拒检查,拒绝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含8倍)9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特别轻微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
2、无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轻微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印刷厂进行印刷品印刷量3000册(张)以下的;
2、印刷出版物是内部资料,有定价,总码洋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含5倍)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一般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印刷厂进行印刷品印刷量3000册(张)以上(含3000册)5000册(张)以下的;
2、印刷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总码洋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含6倍)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印刷厂进行印刷品印刷量5000册(张)以上(含5000册)1万册(张)以下的;
2、印刷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总码洋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含7倍)8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
1、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印刷厂进行印刷品印刷量1万册(张)以上的;
2、印刷出版物是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总码洋10000元以上;
3、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并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4、抗拒检查,拒绝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含8倍)9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轻微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数量100册(张、盘)以下,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规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数量100册(张、盘)以上,1000册(张、盘)以下的;
2、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2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数量1000册(张、盘)以上的;
2、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3、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并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4、抗拒检查,拒绝停止违规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含5倍)8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轻微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资质;
2、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手续而印刷出版物数量500册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二)一般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资质;
2、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手续而印刷出版物数量500册以上(含500册)1000册以下;
3、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或盗印出版物总码洋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含5倍)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资质;
2、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手续而印刷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含1000册)5000册以下;
3、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1万元以下的或盗印出版物总码洋7000元以上(含7000元)1万元以下的。
4、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并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5、抗拒检查,拒绝停止违规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含7倍)8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
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轻微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资质;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下;
3、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或盗印出版物总码洋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含5倍)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资质;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含1000册)3000册以下;
3、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的或盗印出版物总码洋5000元以上(含5000元)7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含6倍)7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资质;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数量3000册以上(含3000册)5000册以下;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或盗印出版物总码洋7000元以上(含7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含7倍)8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
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别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资质;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数量5000册以上;
3、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或盗印出版物总码洋1万元以上的;
4、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并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5、
抗拒检查,拒绝停止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含8倍)9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轻微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资质;
2、盗印的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下;
3、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或盗印出版物总码洋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含5倍)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资质;
2、盗印的出版物数量1000册以上(含1000册)3000册以下;
3、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的或盗印出版物总码洋5000元以上(含5000元)7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含6倍)7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厂有从事出版物印刷活动资质;
2、盗印的出版物数量3000册以上(含3000册)5000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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