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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北路85号
举报投诉电话:5645469
联系人:王宝杰
一、处罚主体
蓬莱市文化局(蓬莱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属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7、《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8、《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三条
二、处罚依据(共28个,其中法律1个,行政法规10个,地方性法规2个,行政规章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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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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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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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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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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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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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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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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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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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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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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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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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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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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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1990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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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版权局 |
1997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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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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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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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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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1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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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 |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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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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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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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
2005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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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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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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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文化部 |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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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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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2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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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9年7月29日 |
第一部分
县级以上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三、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蓬莱市文化局(42项)
一、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退回违法所得并交付受捐单位;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四)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条第二款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经营额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的罚款;
(八)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经营额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的罚款;
(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四、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经营额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的罚款;
(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五、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经营额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的罚款;
(八)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的罚款。
七、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二)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5000元罚款;
(三)被查处三次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
(二)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8名以下未成年人或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按每接纳1名2000元处以罚款;
(三)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5000元罚款。
九、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被查处的,给予1000元罚款;
(三)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5000元罚款。
十、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未按要求落实技术监管措施或擅自卸载、停止使用技术监管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每终端1000元标准予以罚款;
(二)累计两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0000元;
(三)累计三次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采取破解、屏蔽等技术手段逃避文化行政部门技术监管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0000元;累计两次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二)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罚款5000元;
(三)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5000元。
十二、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二)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罚款5000元;
(三)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5000元。
十三、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二)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罚款5000元;
(三)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5000元。
十四、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二)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罚款5000元;
(三)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5000元。
十五、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二)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罚款5000元;
(三)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5000元。
十六、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0000元;
(三)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七、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八、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四)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九、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四)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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