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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65   举报投诉电话:5850366   联系人:门学

 

二百四十九、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批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批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批发时间不满七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批发时间超过七日而不满十四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三)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批发时间超过十四日而不满三十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四)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批发时间超过三十日而不满二个月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五)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批发时间超过二个月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五十、碘盐加工、批发企业不具备卫生条件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一)碘盐加工企业不具备卫生条件要求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碘盐加工企业不具备卫生条件要求的,并且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

二百五十一、用以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二)用以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用以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并且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

二百五十二、碘盐的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三)碘盐的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碘盐的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并且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

二百五十三、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

二百五十四、医疗机构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擅自购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在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五十五、医疗机构购置已淘汰的大型医用旧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在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购置已淘汰的大型医用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购置已淘汰的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购置已淘汰的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五十六、医疗机构未建立或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建立或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建立或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建立或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五十七、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非专业人员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机构在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不合格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非专业人员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使用不合格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非专业人员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不合格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非专业人员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五十八、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五十九、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造成1人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的罚款,2人及以上健康损害的处20万元罚款。

二百六十、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0人以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130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150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51人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一、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3人以下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3人以上6人以下的并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1人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的罚款,2人处20万元罚款,3人及以上处30万元罚款。

二百六十二、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3人以下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3人以上6人以下的并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1人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的罚款,2人处20万元罚款,3人及以上处30万元罚款。

二百六十三、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3人以下,处以5万元的罚款;46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79人处以14万元的罚款;1012人处以18万元的罚款;1315人处以20万元的罚款;16人以上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四、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一条第一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5~15万元的罚款;
   
(二)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未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的,处5万元罚款;维护、检修现场无专人监护的,处5万元罚款;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
   
(三)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未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10~20万元罚款;未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的,处5~10万元罚款;未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每项处5万元罚款;
    
二百六十五、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一条第二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5~15万元的罚款;
   
(二)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未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的,处5万元罚款;维护、检修现场无专人监护的,处5万元罚款;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
   
(三)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未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10~20万元罚款;未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的,处5~10万元罚款;未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每项处5万元罚款;
    
二百六十六、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采取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一条第三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5~15万元的罚款;
   
(二)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未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的,处5万元罚款;维护、检修现场无专人监护的,处5万元罚款;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
   
(三)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未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10~20万元罚款;未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的,处5~10万元罚款;未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每项处5万元罚款;
    
二百六十七、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二条“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一)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处30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六十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没收经营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发生职业中毒10人以下的,并处经营所得3~4倍的罚款;发生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并处经营所得4~5倍的罚款;发生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并处经营所得5倍的罚款;

二百六十九、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五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每项处2~5万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1~2万元的罚款;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1~2万元的罚款;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一、用人单位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1~2万元的罚款;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1~2万元的罚款;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二、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1~2万元的罚款;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1~2万元的罚款;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三、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六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1~2万元的罚款;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1~2万元的罚款;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七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3~5万元的罚款;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处34万元的罚款;申报不及时的,处23万元的罚款;申报有虚假的,处3~4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五、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3~5万元的罚款;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处34万元的罚款;申报不及时的,处23万元的罚款;申报有虚假的,处3~4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六、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九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处5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七、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九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处5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八、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九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处5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九、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2、《中华人们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超过国家标准20%以内的,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二)超过国家标准20%以上不到40%的,处十万元罚款

()超过国家标准40%以上,处二十万元罚款,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百八十、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2、《中华人们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拆除防尘设施不足7天的,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二)拆除防尘设施7天以上不足14天的,处十万元罚款

(三)超过14天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拒绝整改的,或经整改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百八十一、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2、《中华人们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挪用防尘措施经费,致使工作场所粉尘超过国家标准20%以内的,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二)挪用防尘措施经费,致使工作场所粉尘超过国家标准20%以上不到40%的,处十万元罚款;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致使工作场所粉尘超过国家标准40%以上,处二十万元罚款,性质严重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百八十二、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2、《中华人们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经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20%以内的,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二)超过国家标准20%以上不到40%的,处十万元罚款;

(三)超过国家标准40%以上,处二十万元罚款,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百八十三、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百八十四、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10人以下,罚款二万元;10人以上罚款五万元。

(二)不执行测尘制度的罚款罚款二万元。

(三)情节严重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百八十五、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强令5人以下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罚款五万元;5人以上的罚款十万元;10人以上的罚款二十万元;20人以上的罚款三十万元;

(二)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百八十六、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假报一次罚款二万元,累计不超过五万元。

二百八十七、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安排10人以下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罚款十万元;10人以上罚款三十万元。

(二)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百八十八、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二)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情节严重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二百八十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每项处5~10万元的罚款;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

二百九十、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六十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每项处5~10万元的罚款;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

二百九十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九十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九十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九十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九十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蓬莱市卫生防疫站(11项)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罚。

(二)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三)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

(四)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或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五)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或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六)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