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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65   举报投诉电话:5850366   联系人:门学

 

一百六十、用人单位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1020万元罚款;
   
(三)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
   
(四)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
   
(五)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4050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1020万元罚款;
   
(三)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
    
(四)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
   
(五)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4050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二、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1020万元罚款;
   
(三)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
   
(四)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
   
(五)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4050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三、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1020万元罚款;
   
(三)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
   
(四)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
   
(五)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任一项,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4050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四、用人单位未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的,处5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五、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10~20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每少检测或评价一次,处5万元罚款,但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七、用人单位未在高毒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每项处5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八、用人单位未在高毒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5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九、用人单位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发现一次处5万元的罚款,累计不超过20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发现一次处5万元的罚款,累计不超过20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一、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一次处5万元的罚款,累计不超过30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二、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发现一次处5万元的罚款,累计不超过20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三、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发现一次处5万元的罚款,累计不超过30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四、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童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使用童工的,发现一次处5万元的罚款,累计不超过30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五、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10人以下的,处23万元的罚款;10人以上的处35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六、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10人以下的,处23万元的罚款;10人以上的处35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七、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10人以下的,处23万元的罚款;10人以上的处35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八、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0人以下的,处23万元的罚款;10人以上的处35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九、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下的,处23万元的罚款;10人以上的处35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10人以下的,处23万元的罚款;10人以上的处35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一、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二、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三、用人单位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的劳动者,取消或者减少其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五、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到,处以一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2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有一人死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3万元的罚款;
   
(五)造成食物中毒并有二人以上五人以下死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4万元的罚款;
   
(六)造成食物中毒并有五人以上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5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满七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七日而不满十四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十四日而不满三十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十日而不满二个月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二个月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六)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满三十日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七)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十日而不满六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八)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满七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七日而不满十四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十四日而不满三十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十日而不满二个月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二个月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六)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满三十日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七)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十日而不满六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八)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其有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并且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经责令改正后而未改正的,每违反本法第八条之一项,处以二千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五千元;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百八十九、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查处货值不足一千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查处货值超过一千元但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查处货值超过五千元但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查处货值超过五万元但不足五十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查处货值超过五十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百九十、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查处货值不足一千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查处货值超过一千元但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查处货值超过五千元但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查处货值超过二万元但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查处货值超过五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百九十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时间不满七日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时间超过七日而不满三十日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时间超过三十日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一百九十二、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时间不满七日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时间超过七日而不满三十日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时间超过三十日而不满六个月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时间超过六个月而不满一年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3万元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百九十三、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事项,查处货值低于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查处货值超过五千元的,处以每五千元货值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二)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查处货值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查处货值超过五千元的,处以每五千元货值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查处货值低于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查处货值超过五千元的,处以每五千元货值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一百九十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但超出有效期限的,或新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可处以每人二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五千元;
   
(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超出有效期限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经责令改正后而未改正的,处以每人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五千元;
   
(三)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处以每名从业人员一千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五千元。

一百九十五、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化妆品。

(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仍不改正者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一百九十六、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该企业停产、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未取得批准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仍不改正者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三)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百九十七、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仍不改正者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一百九十八、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仍不改正者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一百九十九、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二)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任用两名以上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2)任用的非医疗气功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二百、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一、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二百零二、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并且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

二百零三、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并且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

二百零四、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的罚款。

二百零五、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倍罚款;

    (二)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八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百零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放射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二十一条“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由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限期改进,并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二)发生严重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限期改进或者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限期改进或者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身体损害的处一千元罚款;3人以下身体损害的处3000元罚款;3人以上6人以下身体损害的处8000元罚款;6人以上9人以下身体损害的处1万元罚款。

(二)发生严重事故,10人以上19人以下身体损害的处1.5万元罚款;20人以上29人以下身体损害的处2万元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30人以上身体损害的处3万元罚款。

二百零七、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无人员身体损害的处5000元罚款;3人以下身体损害的处1万元罚款;3人以上6人以下身体损害的处2万元罚款;6人以上身体损害的处3万元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八、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过期或者超许可登记范围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过期或者超许可登记范围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进,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无人员身体损害的处5000元罚款;3人以下身体损害的处1万元罚款;3人以上6人以下身体损害的处2万元罚款;6人以上身体损害的处3万元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零九、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人员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致残或死亡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警告,处3000元罚款。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警告,违反其中一项处1000元罚款。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警告,违反其中一项处3000元罚款。

(四)到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百一十一、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警告,处3000元罚款。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警告,违反其中一项处1000元罚款。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警告,违反其中一项处3000元罚款。

(四)到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百一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警告,处3000元罚款。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警告,违反其中一项处1000元罚款。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警告,违反其中一项处3000元罚款。

(四)到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百一十三、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3人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二)4人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三)到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百一十四、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50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10000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9人以下的,每人处1000元罚款;10人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1万元罚款。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1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五、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50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10000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9人以下的,每人处1000元罚款;10人以上的,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