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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65号
举报投诉电话:5850366 联系人:门学
八十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有其中任何一项,但未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有其中任何一项,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九、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2千元罚款;
(二)经核实擅自执业时间达三个月以上,并处以3千元罚款;
(三)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或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4千元罚款:
(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并处1万元罚款:
(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处以1万元罚款。
九十、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2千元罚款;
(二)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再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千元罚款;
(三)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十一、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或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千元罚款;
(三)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处以3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十二、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2千元罚款;
(二)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处以3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处以4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十三、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4百元罚款;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处以6百元罚款;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以8百元罚款。
九十四、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2千元罚款;
(二)经核实擅自执业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千元罚款;
(三)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或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4千元罚款:
(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处以1万元罚款。
九十五、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或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千元罚款;
(三)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处以3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十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2千元罚款;
(二)拒不停止执业活动,时间达三个月以上,并处以3千元罚款;
(三)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或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4千元罚款:
(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处以1万元罚款。
(六)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七)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或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千元罚款;
(八)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处以3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十七、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一项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罚款;
(二)有两项逾期不改正的,处8千元罚款;
(三)有三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印鉴卡。
九十八、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一条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罚款;
(二)有两条逾期不改正的,处8千元罚款;
(三)有三条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印鉴卡。
九十九、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一项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罚款;
(二)有两项逾期不改正的,处8千元罚款;
(三)有三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印鉴卡。
一百、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一项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罚款;
(二)有两项逾期不改正的,处8千元罚款;
(三)有三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印鉴卡。
一百零一、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一项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罚款;
(二)有两项逾期不改正的,处8千元罚款;
(三)有三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印鉴卡。
一百零二、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三、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零四、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一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千元罚款。
(二)擅自从事产前诊断两次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百零五、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未造成伤害后果,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造成危害后果,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一百零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处以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2千元罚款;
(二)擅自执业时间达三个月以上,并处以3千元罚款;
(三)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或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4千元罚款:
(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处以1万元罚款。
一百零七、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其中任一项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千元罚款。违法行为实施两次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二)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其中两项及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三)拒不停止执业活动达三个月以上或因违法执业接受过处罚,再次违法执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一百零八、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经许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千元罚款。
(二)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持续1个月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三)因违法执业接受过处罚,再次违法执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一百零九、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许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发现违法行为一次,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千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三)因违法执业接受过处罚,再次违法执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一次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其中任一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千元罚款。违法行为实施两次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其中两项及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记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二)实施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百一十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二)实施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百一十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二)实施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百一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任一项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拒不停止执业活动,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三)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再次违法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给患者造成伤害,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一百一十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首次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再次违法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一百一十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八、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九、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任一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每项处一万元罚款,
(二)二项及二项以上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一、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项处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二、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项处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三、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项处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四、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项处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五、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项处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六、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项处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七、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每项处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八、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九、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百三十、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情节轻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或者引发职业安全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一百三十一、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情节轻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或发生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一百三十二、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情节轻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或发生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一百三十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0人以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1至30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1至50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51人以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五)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可以并处2万元的罚款。
(六)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可以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一百三十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三倍以上及四倍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四倍以上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一百三十五、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