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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65   举报投诉电话:5850366   联系人:门学

 

    行政处罚主体2个:蓬莱市卫生局,属法定行政机关;蓬莱市卫生防疫站,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非法采集血液但尚未销售、使用的,被查处后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者进行调查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被查处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血液者进行调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三)非法采集血液但尚未销售、使用的,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者进行调查的,处五万元罚款。

(四)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血液者进行调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五)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处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销售、使用的血液,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六)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出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销售、使用的血液进行追回,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七)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导致出卖血液人员或使用血液人员中发生被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

(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

(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

(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

(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二)导致5例及以下传染病病例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

(三)导致6例及以上传染病传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

(二)导致传染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的罚款;

(三)逾期不改正,导致2例以上5例以下传染病传发生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四)逾期不改正,导致5例以上10例以下传染病传发生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五)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八、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2、《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尚未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二)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五万元罚款,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三)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的,并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处十万元罚款,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血站、单采血浆站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2、《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尚未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二)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疾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十万元罚款,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三)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疾病的,并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处三十万元罚款,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尚未销售或使用的,没收违法物品,并处违法物品货值3倍罚款;

(二)已经销售或使用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5倍罚款;

十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日接待顾客10人次以下的,并处500元罚款;日接待顾客50人以上的并处5000元罚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整改期满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500元罚款。

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或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十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或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十六、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十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和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十八、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七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和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十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或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或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或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或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或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四、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或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或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六、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或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七、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或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罚款

二十八、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或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罚款

二十九、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一次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再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三十、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罚款;

(三)逾期不改正,并曾因此受过罚款类行政处罚的,处4千元罚款。

三十一、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二)造成1人感染的,依法给予500元罚款;

(三)造成2名以上人员感染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给予2000元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乘坐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司乘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三)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乘客,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四)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司乘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三十三、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被查出后积极配合采取措施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1000元罚款。

(二)被查出后拒不配合采取措施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2000元罚款。

(三)被查出后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5000元罚款。

(四)被查出后拒不配合采取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5000元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要求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二)引起2人感染的,处1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引起3人以上感染的,处2万元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要求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二)引起2人感染的,处1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引起3人以上感染的,处2万元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二)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扩散,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扩散,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扩散,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管理组织、制度,不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元。

(二)无管理组织、制度,不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

(三)造成感染性疾病的,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

四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培训,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元。

(二)无培训,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10000元罚款。

(三)造成感染性疾病的,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

四十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达不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达不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达不到消毒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10000元罚款。

(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

(三)造成感染性疾病的,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

四十三、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元。

(二)造成感染性疾病的,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

四十四、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没有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

(二)造成感染性疾病的,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

四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

(二)造成感染性疾病的,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

四十六、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罚款3000元。

(二)造成感染性疾病的,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

四十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的,罚款3000元。

(二)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1人被感染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2人被感染的,处一万元罚款;3人以上被感染的,处两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