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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审计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1号
举报投诉电话:5923093 联系人:葛龙
1.行政处罚16项,其中有自由裁量权的6项,细化分解执行标准20个。
2.行政处罚依据4件,其中法律1件,行政法规2件,地方法规1件。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蓬莱市审计局
第二部分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共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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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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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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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7.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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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 |
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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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2.14 |
说明:审计处罚具有特殊性。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处罚依据。因此,审计机关执法适用的依据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包括《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等所有包含财政、财务收支内容的财经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2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但有《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倍罚款;
(二)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但有《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罚款;
(三)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但有《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倍罚款;
(四)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但有《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4倍罚款;
(五)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80万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但有《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5倍罚款;
二、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企业和个人第一次被查出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和个人二次以上(含第二次)被查出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企业和个人第一次被查出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和个人二次以上(含第二次)被查出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私存私放资金数额2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二)
私存私放资金数额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三)私存私放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私存私放资金数额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私存私放资金额80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完整,或者阻碍检查,限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二)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检查,
限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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