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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依据及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南关路141号
举报投诉电话:3351787 联系人:那继峰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地面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万元罚款;
(二)地面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责令限期修建,并处2万元罚款;
(三)地面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含10万平方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5万元罚款;
(四)地面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万元罚款。
二、侵占人防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侵占人防工程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含5平方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二)侵占人防工程5-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三)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主体观感质量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二)建筑、结构、设备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战时安装需要预留,施工时未按要求预留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三)主要防护设备的选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装质量达不到防护和质量标准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四)建筑、结构、设备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平时需要安装,施工时未按要求同步安装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五)隐蔽工程未按要求施工,存在偷工减料和其他严重影响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局部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内的风、水、电设备设施,影响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二)整体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三防”设施,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拆除3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二)拆除3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业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尚未造成恶果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线缆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二)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造成严重恶果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备、警报器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说服教育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八、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1立方米以下废水(含1立方米)、0.2立方米以下废气(含0.2立方米)或者倾倒0.3立方米以下的(0.3立方米)废弃物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1-5立方米废水(含5立方米)、0.2-0.5立方米废气(含0.5立方米)、或者倾倒0.3-1立方米的废弃物的(含1立方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5立方米以上废水、0.5立方米以上废气或者倾倒1立方米以上的废弃物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二)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爆破、挖洞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二)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其他建筑物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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