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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登州路67   举报投诉电话:5614880    联系人:景芳毅

 

农业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但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逾期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十日以内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十日以上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销售数量五百公斤以下,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数量五百至二千公斤,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数量二千公斤以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违法销售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不检测或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违法销售农产品的:

(一)销售数量五百公斤以下,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数量五百至二千公斤,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数量二千公斤以上,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一)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并处二千元至六千元罚款;

(二)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但未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的,并处六千元至一万二千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并处一万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六、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销售数量一千公斤以下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数量一千至五千公斤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数量五千公斤以上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食用菌菌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一千公斤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五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一千至一万公斤,并处违法所得七至八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一万公斤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九至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取得种子(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菌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种子一千公斤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种子一千至一万公斤,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种子一万公斤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种子数量一千公斤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种子数量一千至一万公斤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种子数量一万公斤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种子数量一千公斤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种子数量一千至一万公斤,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种子数量一万公斤以上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经营、推广种子数量一千公斤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推广种子数量一千至五千公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推广种子数量五千至一万公斤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推广种子数量一万公斤以上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十亩以下,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十至五十亩,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五十亩以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假冒授权品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假冒授权品种数量2000公斤以下,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假冒授权品种数量2000公斤-5000公斤,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假冒授权品种数量5000公斤以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四、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销售授权品种数量1000公斤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授权品种数量1000公斤-3000公斤的,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授权品种数量3000公斤以上的,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数量100亩以下,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数量100-300亩,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数量300亩以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非法销售的产品数量2000公斤以下,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销售的产品数量2000公斤-5000公斤,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销售的产品数量5000公斤以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转让、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以2万元以上下5万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以5万元以上下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十九、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十、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待明确)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假冒授权品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二十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产品货值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品货值在2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 --5万元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产品货值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品货值在25万元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产品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农药产品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 -5万元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 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产品货值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品货值在25万元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 --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生产数额在2--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 --5万元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生产的农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的农产品货值在1 --5万元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的农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肥料10--100吨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 销售肥料100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其中:

(一)生产该肥料产品10吨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该肥料产品10--50吨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该肥料产品50吨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其中:

(一)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肥料10--50吨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肥料50吨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发包方违反规定从事土地承包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不改正的,但经督促教育能够主动纠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不改正的,造成1人多次或集体上访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多人多次或集体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不改正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向农田提供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施用面积在十亩以下的,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施用面积在十至二十亩的,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施用面积在二十亩以上的,并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十六、擅自兴建大型农村能源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擅自兴建大型农村能源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兴建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的,并处以800元罚款;

(二)擅自兴建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的,并处以800元罚款;

(三)擅自兴建10-50千瓦的太阳能光电站、风力发电站的,并处以800元罚款。

烟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1项)

三十七、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没有违法所得而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而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畜牧

 

一、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畜禽并处一万元罚款。

(二)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三)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在三万至五万元的,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倍罚款。

(四)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三、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四、销售种畜禽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五、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六、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者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处罚种类:没收标识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二万元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八、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