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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农机局行政处罚依据及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登州路168号
举报投诉电话:5642805 联系人:李荣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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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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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199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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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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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7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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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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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4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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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
农业部 |
2005年11月1日 |
说明: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共6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件,部门规章5件。行政处罚共36项,其中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36项,自由裁量权细化分解后的执行标准共有115项。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处10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5)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6)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三、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四、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1000元罚款。
五、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但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处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处1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处200元罚款;。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元罚款,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600元罚款,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农村机械维修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元罚款,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600元罚款,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4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00元罚款。
九、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和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8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十、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或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5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元罚款。
十一、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1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十二、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1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十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1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十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1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十五、用农业机械违章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章载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1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十六、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3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的,处50元罚款。
十七、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3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的,处50元罚款。
十八、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3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的,处50元罚款。
十九、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3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的,处50元罚款。
二十、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处3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的,处50元罚款。
二十一、未携带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十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联合收割机号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十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十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十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十六、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二十七、驾驶联合收割机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二十八、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饮酒后驾驶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初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2)二次以上饮酒后驾驶,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二十九、联合收割机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三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三十一、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六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三十二、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4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三十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4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三十四、联合收割机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4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三十五、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初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2)二次以上醉酒驾驶,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400元罚款;
(3)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三十六、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5)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6)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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