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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59   举报投诉电话:5642550  联系人:郝维涛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的3倍的罚款;

(二)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三)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三)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三)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三)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三)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六、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三)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七、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三)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八、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三)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证书和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并对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改正。

(二)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并对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撤销擅自设立的违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并对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

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并对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的3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

十三、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于当事人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予以没收,并对侵占资产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以其3倍的罚款;

(二)对侵占、私分、挪用资产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处以其4倍的罚款;

(三)对侵占、私分、挪用资产在10000元以上的处以其5倍的罚款。

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于无违法经营额或者非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限期改正;

(二)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予以没收,并对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同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对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予以没收,处以其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按照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经督促按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三)对超过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六、墓地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地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要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对按照处罚决定期限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经督促按处罚决定期限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三)对超过处罚决定期限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七、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或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收到处罚决定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的,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罚款;

(二)对没有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的,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罚款;

(三)对经督促才停止制造、销售行为的,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罚款;

(四)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的,由民政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罚款;

(五)对没有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的,由民政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罚款;

(六)对经督促停止制造、销售行为的,由民政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罚款。

十八、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的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对故意损坏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划标志物,但尚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标志物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元罚款;

(二)对故意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划标志物,须重新测定具体位置的,由标志物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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