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蓬莱市旅游局行政处罚依据及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北关路171号
举报投诉电话:5631111 联系人:吴强
1、行政处罚事项共43项,其中有自由裁量权的32项,细化分解执行标准126个
2、行政处罚依据6个,其中行政法规3个,地方性法规1个,部委规章2个
3、处罚主体:蓬莱市旅游局,属法定行政机关。
旅游管理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事相关旅游业务宣传招徕未实际经营旅游业务的或实际从事经营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下;
2、组织接待旅游者在10人以下的;
3、无违法获利或违法获利在5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违法获利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3、违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的;
2、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200人以上;
3、违法获利在20000元以上的。
二、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1、变相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下的;
2、超范围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10人以下的;
3、违法获利在5000元以下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1、变相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的;
2、超范围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10人以上的;
3、违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的。
三、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在辖区内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下的;
2、组织接待旅游者在10人以下的;
3、无违法获利或违法获利在5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违法获利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3、违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30000元以上的;
2、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200人以上的;
3、违法获利在20000元以上的。
四、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只进行超范围宣传招徕未实际超范围经营,情节轻微的;
2、无违法获利的;
3、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且违法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1、国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2、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五、旅行社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分社不超过半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分社超过半年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罚款。
六、外商投资旅行社设国内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逾期不改不超过半年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逾期不改超过半年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下的;
2、组织安排旅游者在10人以下的;
3、无违法获利或违法获利在500元以内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违法获利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的;
2、组织或接待旅游者在50人以上的;
3、违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的。
八、旅行社组织旅游,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或未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或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1、拒绝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而保证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的;
2、对可能危及安全的事宜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而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可并处1--2万元的罚款:
1、拒绝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不保证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的;
2、对可能危及安全的事宜不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十条"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5000元罚款:
1、投保的责任范围,只包括第五条(一)、(二)、(三)、(四)四项责任的;
2、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在5--8万元,入境旅游或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在10--16万元的;
3、国内旅行社投保的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在100--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投保的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在200--400万元的。
(二)下列情况处6000元罚款:
投保的责任范围,只包括第五条(一)、(二)、(三)三项责任的。
(三)下列情况处7000元罚款:
投保的责任范围,只包括第五条(一)、(二)两项责任的。
(四)下列情况处8000元罚款:
投保的责任范围,只包括第五条(一)一项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
1、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在5万元以下的,入境旅游或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在10万元以下的;
2、国内旅行社投保的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在100万元以下,国际旅行社投保的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在200万元以下的。
十、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未超过半年的,处以15--2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二)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超过半年以上的,处以20天--30天停业整顿,可并处1--2万元的罚款。
十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罚款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越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十二、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规设立一处机构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违规设立两处以上机构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罚款。
十三、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委托一个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委托两个以上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罚款。
十四、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或许可证号码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罚款。
十五、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这签订书面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细化分解处罚标准:
(一)与境外依法设立的、信誉不良好的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而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5000元罚款;
(二)与境外依法设立的旅行社不签订书面合同而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20天,并处1万元罚款;
(三)与境外非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处2万元罚款。
十六、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两次(含两次)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未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违反有关国家收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可并处5000--1万元的罚款;
(二)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加收费用而事先未征得旅游者同意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可并处1--2万元罚款。
十八、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或聘用的领队,未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聘用的无证导游或无证领队实际服务期限在半年以内或已经为5个(含5个)以下旅游团队提供服务的,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聘用的无证导游或无证领队实际服务期限超过半年或已经为五个以上旅游团队提供服务的,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向旅游者介绍含以上违法内容项目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向旅游者提供含以上违法内容项目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罚款。
二十、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或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处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
(二)没有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危险性活动的,处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
(三)发现境外接待社违反规定时未及时制止的,处所收取费用的4倍罚款。
二十一、旅行社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
(一)阻挠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业整顿3--10天,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抗拒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完整记录,未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2、《旅行社管理体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完整的记录而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停业整顿3--10天,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招徕和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完整的记录并不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招徕和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完整的记录并不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重干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和市场检查,且逾期不改的,处15天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罚款。
二十三、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半年内非法从事导游业务3次以下,违法获利5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公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半年内非法从事导游业务3次以上10次以下,违法获利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公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半年内非法从事导游业务10次以上,违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公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私自承揽导游业务5次(含5次)以内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5次至10次(含10次)的,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私自承揽导游业务10次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依据: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
(一)能立即佩戴导游证,并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免予处罚;
(二)初次违规后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二)违规两次以上的,处200-500元罚款。
二十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向旅游者购买物品或以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以明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旅游者买卖物品并索要小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欺骗旅游者消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胁迫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与经营者串通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欺骗、胁迫消费的,违法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但未造成旅游者损失的,责令改正;
(二)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财物的,责令改正,处所收费用或提成2倍的罚款;
(三)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责令改正,处所收费用或提成3倍的罚款;
(四)多次串通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严重损害旅游者利益,影响恶劣的,责令改正,处所收费用或提成4倍的罚款。
二十九、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处罚执行标准:
(一)无证领队从事领队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并能当场退出服务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无证领队从事领队业务没有违法所得,不当场退出服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证领队在半年内从事领队业务不超过3次(含3次)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
(四)无证领队在半年内从事领队业务3次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
三十、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领队证
法律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第七条第二款"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伪造、涂改领队证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领队证3--4个月;
(二)出借领队证的,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领队证4--8个月;
(三)、转让领队证的,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领队证8--12个月。
三十一、未被评为星级或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以及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未被评定星级或者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以及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有处罚执行标准:
(一)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或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等级旅游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并处5000元罚款;
(二)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或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并处2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