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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南路155号
举报投诉电话:5607609 联系人:秦忠楠
处罚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蓬莱市科技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蓬莱市知识产权局,蓬莱市地震管理办公室。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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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等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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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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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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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04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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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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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1年7月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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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02年7月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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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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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0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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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
1998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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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199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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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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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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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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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1999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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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 |
山东省政府 |
2003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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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山东省政府 |
2005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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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199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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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1999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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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2000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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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2002年1月28日 |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收取费用数额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2)收取费用数额较少,造成社会影响较轻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收取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情节严重,并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的,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虚假技术信息技术合同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虚假技术信息技术合同额在十万元上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假冒他人专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1)假冒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假冒他人实用新型专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假冒他人发明专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1)假冒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假冒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假冒他人发明专利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冒充专利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冒充专利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属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冒充专利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冒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违法行为属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1)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2)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1)属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属一般处罚情形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属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2.《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地震监测台站单项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地震监测中心台站单项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地震监测台站两项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地震监测中心台站两项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地震监测台站多项(三项以上)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地震监测中心台站(三项以上)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小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局部破坏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小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大范围破坏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中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局部破坏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中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大范围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大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局部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大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大范围破坏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损坏地震监测台站上述地震监测设施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地震监测中心台站上述地震监测设施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占用、拆除地震监测台站上述地震监测设施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占用、拆除地震监测中心台站上述地震监测设施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地震监测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震监测中心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地震监测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且危害后果严重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地震监测中心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且危害后果严重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地震监测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震监测中心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地震监测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且危害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地震监测中心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且危害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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