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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经贸局行政处罚依据及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南关路227   举报投诉电话:3356699   联系人:贾守军

 

处罚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蓬莱市经济贸易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4、《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行政处罚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

199641

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87915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

1999318

4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012

5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

1996417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1kv以下的并处罚款1000元、电压等级1kv级以上的并处罚金5000元。

二、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中止供电、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盗窃电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 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 ,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标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 ,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危害电力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
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
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罚款2000元;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
电力设施的,罚款5000元;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
电力设备的,罚款8000元。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

处罚种类:赔偿、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责令其停止危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或者直接损失额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责令其停止危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或者直接损失额3倍的罚款。

八、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责令其停止危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额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责令其停止危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额2倍的罚款。

九、擅自实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实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实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并可以处以5000元的罚款。

十、盗卖、非法收购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盗卖非法收购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盗卖非法收购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

十一、擅自伸入或者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违法所得电量1万千瓦时及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电量1万千瓦时以上,5万千瓦时及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1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上,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违法所得电量1万千瓦时及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电量1万千瓦时以上,5万千瓦时及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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