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蓬莱
招商引资
蓬莱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住址:钟楼北路22号 投诉电话:5636001 联系人:赵志铭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该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该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该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该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对该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对该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例,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体育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罚款500元,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元,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罚款1000元,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再限期改正; (四)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的罚款。 六、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元,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罚款1000元,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再限期改正; (四)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的罚款。 七、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元,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罚款1000元,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再限期改正; (四)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的罚款。 八、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教育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非教育工作正式人员,情节较轻,对幼儿造成影响较小的,且经教育后采取悔改措施的,给予警告、五百元罚款。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非教育工作正式人员,情节较重,对幼儿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一千元罚款。 九、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教育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非教育工作正式人员,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五百元罚款。 (三)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非教育工作正式人员,情节较重,对幼儿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一千元罚款。 十、克扣、挪用幼儿园、托儿所经费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克扣、挪用幼儿园、托儿所经费的教育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克扣、挪用幼儿园、托儿所经费的非教育工作正式人员,经费额在二百元以内(含二百元)的,给予警告、五百元罚款。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托儿所经费的非教育工作正式人员,经费额在二百元以上的,给予警告、一千元罚款。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和托儿所园舍、设备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教育工作人员的,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非教育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五百元罚款。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非教育单位和个人,情节较重,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一千元罚款。 十二、干扰幼儿园、托儿所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教育工作人员,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非教育工作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对其劝阻后采取悔改措施的,给予警告、五百元罚款。 (三)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非教育工作单位或个人,情节较重,劝阻后仍未采取悔改措施的,给予警告、一千元罚款。 十三、在幼儿园、托儿所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一)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教育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非教育工作单位或者个人,情节较轻,对其劝阻后采取悔改措施的,给予警告、五百元罚款。 (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非教育工作单位或者个人,情节较重,对其劝阻后仍未采取悔改措施的,给予警告、一千元罚款。 十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处罚主体:蓬莱市教育体育局 处罚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责令其改正后拒不改正、抽逃资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含一万元),处以抽逃资金额一倍的罚款。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责令其改正后拒不改正、抽逃资金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处以抽逃资金额两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