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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南关路124号
举报投诉电话:5647967
联系人:王友志
房地产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按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及时纠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及时纠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文件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五、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七、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八、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1%以上5%以下罚款;偷税漏税的,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实际成交额2%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处以实际成交额5%罚款。
九、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一、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十二、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十三、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十四、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十五、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十六、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最低收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七、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元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十八、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元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
十九、房地产估价师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合同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元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房地产估价师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元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一、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元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元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十三、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四、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五、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二十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七、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八、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九、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处以处罚: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一、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二、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四、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五、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六、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七、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八、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九、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四十、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四十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四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四十三、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四十四、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及时纠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及时纠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四十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罚款。
四十六、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罚款。
四十七、违反规定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罚款。
四十八、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但是能够及时纠正且造成后果不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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