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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1号
举报投诉电话:5655973 联系人:刘秉杰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
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3.
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
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6.
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3.
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3.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
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6.
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2.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的罚款。
3.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八、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四千元的罚款。
3.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九、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罚款。
3.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计划和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二倍的罚款;
2.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情节严重的,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四千元的罚款。
3.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的罚款。
3.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四、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3.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五、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百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十七、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招用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
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六百元的罚款。
十八、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租住流动人口的婚育证件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百元的罚款。
十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百元的罚款。
二十、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六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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