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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依据及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南关路124号
举报投诉电话:3351589 联系人:李庆
一、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 略
(二) 略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的罚款。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的罚款。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略(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略。”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五、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略(二)略(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六、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建制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1)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20%以下的,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
(2)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20%--50%的,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3)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50%--80%的,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
(4)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80%以上的,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八、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有关设计任务;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或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配构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吊销资格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配构件的。”
2、《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查、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的罚款。
九、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出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出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1)已完成违法建筑面积20%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2)已完成违法建筑面积20%--50%的,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
(3)已完成违法建筑面积50%--80%的,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
(4)已完成违法建筑面积80%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十、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有关设计任务;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路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查、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44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上述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十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1)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20%以下的,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
(2)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20%--50%的,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3)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50%--80%的,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的罚款;
(4)已完成土建工程总量80%以上的,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依法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续建部分,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尚未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至5000元罚款;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至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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