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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广电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登州路276   举报投诉电话:5600681   联系人:王长杰
 

五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第二次发现,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二、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四、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五、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载有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六、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七、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超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类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八、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未提前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九、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十、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十一、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十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规定比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十三、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随意插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十四、在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7∶3011∶3012∶30以及18∶30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播出酒类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21∶00间不超过2条;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十六、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随意切换原广告,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十七、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质量问题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质量问题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十八、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十九、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第二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十、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十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十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十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十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十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十六、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十七、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十八、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十九、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一、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二、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未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并经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三、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报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报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报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报批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八十四、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四条第二款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八十五、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八十六、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处5000元的罚款,并限期申请报批;

(二)第二次发现,未经批准继续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从事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从事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并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处1万元的罚款,并限期申请报批;

(二)第二次发现,未经批准,继续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处2万元的罚款,再限期申请报批;

(三)第三次发现,仍继续非法业务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十七、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七条第一款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的,处1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第二次发现仍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八十八、设置共用天线系统,未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的,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八条单位可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未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个人可设置自用的共用天线。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设置共用天线系统,未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的,处1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第二次发现仍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八十九、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未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九条第三款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符合当地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要求,并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未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限期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备案;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其播映设备。

九十、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需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十一条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需由台转站或站转台的,应逐级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后,再重新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在停播之日起一个月内逐级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按程序申报;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申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按程序申报的,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九十一、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未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录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