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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广电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登州路276号
举报投诉电话:5600681 联系人:王长杰
1、行政处罚375
项,其中有自由裁量权的117项,细化分解执行标准393个;
2、行政处罚依据21个;
3、行政处罚主体1个(蓬莱市广电局),属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5.《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四条
6.《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9.《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10.《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1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5.《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
16.《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7.《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行政处罚依据(共2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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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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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3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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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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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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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199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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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广播电影电视部 |
1990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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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广播电影电视部 |
1991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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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广播电影电视部 |
1994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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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
广播电影电视部 |
1994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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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2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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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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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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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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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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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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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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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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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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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互联网等住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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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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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04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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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实行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
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厅 |
1994年8月10日 |
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及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共117项,细化分解标准393个)
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上)
一、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
(二)第二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第二次发现继续违法行为的,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三、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第二次发现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处投资总额3万元的罚款。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的罚款。
四、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
(二)第二次发现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八、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九、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一、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四、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九、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整改;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电台、电视台停播5分钟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电台、电视台停播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
(一)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并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
(二)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
(四)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五)第二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
(一)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尚未造成收听、收视的,处1000元的罚款;
(二)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电视停播5分钟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三)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电视停播5分钟以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
(四)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尚未造成收听、收视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电视停播5分钟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六)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电视停播5分钟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
(一)第一次发现,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
(一)第一次发现,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
(一)第一次发现,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三)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
(四)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第二次发现,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再限期改正;
(六)第三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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