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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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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公安局边防支队行政处罚细化标准(5项)
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罚款200元。
二、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船舶负责人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罚款。
三、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二)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2、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和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两次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四、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5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罚款。
五、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罚款
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船舶价值2万元以下的,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5000元罚款;
2、船舶价值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1万元罚款;
3、船舶价值5万元以上的,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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